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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 年、定內外官考滿之制。

按《明會典》,「凡布政、按察二司官考滿,弘治間定布政 司堂上官,仍咨送都察院考覈。按察司堂上官,徑赴 都察院考覈,俱吏部覆考。首領等官,從河南道考覈, 功司覆考。定南北直隸府州正佐官及衛首領官, 無上司所轄者,考滿到部,俱送河南道考覈,牒回功 司覆考。係清軍者,兵部稽考清解軍數。管馬者,兵部 行太僕寺稽考馬數,管糧及帶辦商稅者,戶部稽考, 有無拖欠,俱待移咨到日,方准引奏。」又定:凡考滿 官患病不滿三月,及非緣事住俸月日,不作實歷者, 參問增減。十歲以上考滿後,非因公差摘占歷俸半 年以上,及不報前任事蹟,并隱匿過名者,俱送問。 又定「凡倉庫司局等官,俱行戶部查勘,經收」錢糧,河 泊所官、行戶工二部查勘魚課,織染局官、行工部查 勘段匹鹽課,稅課司局官、行戶部查勘鹽課。商稅在 南京者,俱由南京查勘明白,起送赴部。凡倉場官, 定收糧千石、草十萬束以上,無過陞一級。有笞杖罪 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糧不及千石、草不及十萬束 者,歷俸周歲,許交盤給由。其大同、宣府倉場官,守支 盡絕,其盤收前官糧草,該減俸。如支盡絕給由到任 半年,無糧收受者,起送赴部,行戶部查勘明白,付文 選司別用。若初到之時,雖曾盤收,不係經收者,亦起 送。其正糧,守支盡絕,即當減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 支不盡絕者,仍聽全支本等俸給。不及二年,不許或 守支間奉上司委署別衙門印信,亦不許遷延過違 年限。丁憂復除,或改除河泊所官千戶所吏目,俸月 不准通理。違者皆送問。凡內外收糧經歷州判官 吏目,俱以三年為滿,守支盡絕。給由到部,送河南道 考覈。本司覆考具奏入選。南京所屬,具由南京河南 道、吏部考覈。其有丁憂起復,未經南京衙門考覈者, 行查各衛倉經歷。每衛止留一員收放糧斛。其餘三 年一替。起送赴部。俱以原職改除補輳。九年照依繁 簡事例、考覈黜陟。任內收糧十萬石以上、無過考稱 或平常、俱陞一級。有過本等用。若收糧不及十萬石、 考稱或平常、俱本等用。其守支年深、與守支間丁憂 起復例同

弘治十二年、「孝陵衛官、始定考選」

按:《明會典》,「孝陵衛官考選,自弘治十二年始。」

弘治十三年、令外官考滿、赴部上司查勘具結、申明 軍職。五年考選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令在外大小文職,若九年已 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問放回 閒住。又例,凡在外起送考滿官,俱要合於上司查勘 明白,一一具結。如無一處印信保結者行查。凡牌冊 內不填小日、不僉名、不稱臣、該吏背書、不畫字、勳司 駁送,功司紀錄,年終類奏。凡公文批牌內不開除 授、「到任、考滿年月日期增減,十歲以上戶口無新增 俸,月多歷少,歷不開前任事蹟隱匿過名,及紙牌不 填字號,漏用印信,批咨申結內洗改為事,丁憂、患病、 痊可、年月、緊關字樣者,俱參問,少歷者復除補輳。」若 增減不及十歲,差錯籍貫、出身、除授、復任年月日不 署職,背書該吏名缺不開報,及丁憂起復復除,共輳 九年不開前後備細俸月者,俱准改正。又按《會典》, 凡考選禁例。弘治十三年申明軍職五年考選,有營 求囑託者,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其不得與選生事,教 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帶俸, 食糧差操。凡帶俸官,俱不許管軍管事。

弘治十四年,定「南京各衛所官考選法。」

按明《會典》,「凡軍政考選,南京各衛所軍政官,照例五 年一次,會同五府錦衣衛堂上官考選會奏。若軍政 官急缺,申呈到部,查委見任官署管,俟有官之日另 行。其運糧官缺,聽漕運衙門移咨本部,查無礙官員, 行衛起送,俱以掌印僉書更番領運。」弘治十四年奏 准南京兵部會同外守備官,將各衛所撥船造船,把 總、指揮、千百戶等官,五年一次,從公考選。

弘治十五年,定「武職過犯考選法。」

按《明會典》:「凡過犯考選。弘治十五年奏准、軍職犯立 功問革管事,五年之內,改過自新,方許推委。不許鎮 巡等官假名暫委、占為頭目,縱令害人。」

弘治十六年、令「官員考滿。司府州縣遞相考覈。其匠 藝僧道等官、免考覈。衰老令人替代」

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奏准,凡天下官員三年、六年 考滿,務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但有錢糧未完者, 不許給由。其給由到部,不係九年者,不許送戶部考 覈。令匠藝官三年六年俱免赴吏部考滿,年老者 工部徑自施行,待其九年,方許給由一次。吏部驗有 衰老不能供事者,著令應替之人替役,年貌未衰者, 照」舊服職。凡兩京神樂觀道錄司、僧錄司官、例不 考覈。九年考滿、具奏復職、照舊供事

弘治十七年,令京官六年一考察,其翰林院學士及 太醫院官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