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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四年題奏,府州縣學教官,考不通經、 有舉人者,仍照原職選用。 凡行都司儒學及外衛 儒學教官考滿題准,除考通經、有舉人及數,照例陞 用外,無舉人考通經查無過者,俱本等選用。

嘉靖六年,定「京官考察例。其朝覲考退官被誣者,許 吏部查訪具奏。」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題准,「各衙門堂上五品以下官, 照成化以來節年舊例考察詹事府坊局等官,照正 德十六年例考察學士免考,令自陳。」 又奏准兩京 科道官有相應黜調,考察遺漏者,互相糾舉。 令朝 覲考退官員,果有執法被誣奪職,許大臣言官即時 論辨,吏部查訪可否,具奏定奪。

嘉靖八年、令賢能官員、吏部分別奏聞、騰驤等四衛 官、照各衛考選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令吏部將賢能官員,分別等第 奏聞。優等官員,查照舊例,奏請宴賞,給與誥敕。」 又 按《會典》,「凡騰驤等四衛官,嘉靖八年議准遇考選之 年,照各衛考選,如有堪任將領等官,一體推用。」 嘉靖九年,定軍政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洪武、永樂年間,額設管軍百戶,父祖相承, 未經改調。舊例不考選者,一體考選,自嘉靖九年始。」

凡考選禁例。嘉靖九年題准、考選之後、或以己名

或主使人羅織生事、投詞告害者,在京聽兵部,在外 聽撫按官參究,照例調發邊衛

嘉靖十一年、令考察被黜官員、追坐「舉主」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朝覲年分,考察既畢,備 查被黜方面有司官員,追究所舉巡按御史四人以 上,革職閒住;二人以上,降一級調外任;一人罰俸半 年。」

嘉靖十三年,令撫按官開報考語,不得雷同含糊。 按明《會典》,「凡每年開報考語。」嘉靖十三年奏准,每遇 年終,各府州縣將佐貳、首領屬官并衛所首領官,守 巡道將本道屬官,布按二司掌印官,將各佐貳首領 并府堂上官、州縣正官,填注賢否考語,揭帖印封,送 本布政司類齊,嚴限送部查考。若二司官進表,各該 守巡司府照前查造揭帖印封,送進表官親遞。進表 官不必將通省官概報考語。巡按任滿巡撫,年終將 所屬大小官填注考語揭帖送部。其考語俱要自行 體訪。如有雷同含糊作惡遍私本部,參奏治罪。 嘉靖十四年,定朝覲考察,以督撫考語、科道論劾為 據。

按名山藏《典謨記》:「嘉靖十四年,上諭吏部都察院曰: 『朝覲考察,國家大典。被黜者不得奏辨,又不敘終身。 近者部院徒事詢訪,人得行私相報復。今考察邇,其 一以撫按考語、科道論劾為據,撫按等官有謬賢否 者,則卿參奏之』。」

嘉靖十六年,定來朝官及吏兵二部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朝覲進表官考滿。嘉靖十六年奏准,來 朝官員回任,將及考滿者,照宣德間例, 凡朝覲官 考察,嘉靖十六年,以考察全據考語,未免失實,令吏 部、都察院先事秉公查訪,旌別黜陟。 又按《會典》,凡 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嘉靖十六年,令都察院轉 行各處巡按御史,置立《格眼文簿》,用印鈐記,發各都 司掌印官收掌。遇大小軍職問擬罪名,逐起登記,年 終類報撫按查考。候考選之期,仍送鎮巡會考。若立 功三次,奏請降一級。未及三次,查果改過有實蹟,方 許舉用。其南北直隸衛所,付該管兵備收掌。兩京法 司,每年終問過軍職,開送兵部,各查照《紀錄》施」行。 嘉靖十七年、令撫按舉劾不得異同。停科道互糾。仍 聽部考察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詔:撫按官有濫舉市恩,及賢 否倒置,舉劾異同者,該科不行糾察,一體究治, 奏 准考察存留官員,順齎考滿文冊者,免其考覈,引奏 復職, 令停科道互糾,仍聽部從公考察。」

嘉靖二十年定、「承天、顯陵二衛軍政、即行巡撫都御 史考選。」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年題准,將承天顯陵二衛軍政, 即行巡撫都御史考選,其興都留守司一應事務,俱 聽本官節制撫治,都御史不必干與。」

嘉靖二十一年令撫按官薦劾及開報考語、務從其 實。又定《考滿官起文例》。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撫按官不許將陞遷任淺 及去任久者,一概薦舉。仍通行直隸各府、浙江等按 察司,每年終將撫按及別差御史獎勸過官員,批詞 造冊送部,查所薦劾并開報考語。或一人自相牴牾, 或彼此薦劾不同,考語賢否各異,提調勘實,罪其誣 者。」 又題准:「考滿官員起文之日,類多隱匿過名,冒 報功蹟,希圖陞用。兩考吏役,初參陞參、轉參頂補、丁 憂接喪、緣事復役問革等項,尢多隱詐。」行各該巡按 御史遵照舊例將紀錄過名教官功蹟、《民情吏役》三 冊,督行按屬掌印官備查明白類造年終差人齎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