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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二縣,隨同南京官員考察。其所屬在外句容等縣, 每於三年朝覲之期,本府堂上官帶領赴京,聽候部 院考察,如通州、良鄉等州縣例。

嘉靖三十三年,定各衛所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兩京五府所屬,并上直衛所官。嘉靖三 十三年題准前項各官,凡遇考選,不得輕相更調。每 季造報文冊,將營操各衙門雜職武學肄業等項,盡 數開造於現任之後。如遇下次考選,先儘本衛雜差 營操各項官,并原調衛所,不拘幾輩,盡數掣回選補。 其官少事簡,衛分千百戶印信,各令帶管指揮以上」 掌印僉書,方許於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子孫 仍於原衛襲替。 南京各衛所軍政,嘉靖三十三年 議准:凡遇考察,除該衛見任官員堪留者照舊,其餘 員缺,先儘一衛,雜差營操各項官,并原調別衛所,不 拘襲過幾輩,盡數掣回選補。如果缺少,方許官多衛 分,量調一二員管事,仍於原衛襲替。

嘉靖三十八年,定考選軍政額數。管屯官候推選日、 會官考選

按「《明會典》,凡考選軍政額數。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 化年間舊例,每衛不拘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掌 印一員,佐貳二員,衛鎮撫一員。如無鎮撫,選相應千 戶署管,每所正副千戶一員,所鎮撫一員,百戶十員, 專管軍政。錦衣衛各所千百戶不時上直,不限員數。 騰驤等四衛養馬,設軍政指揮共五員,掌印一員,僉」 書四員。府軍前衛所屬二十五所,每五所指揮二員, 衛鎮撫二員。通州衛路衝又兼上直,亦設軍政指揮 共五員,掌印一員,佐貳四員。衛鎮撫二員,每所千戶 三員。所鎮撫并百戶,隨其有印者,照數定選,俱不許 增損。 凡管屯官,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屯田官各該 衙門不得坐名差遣。如遇遷轉緣事等項,就於見任 軍政官內選精壯勤幹官員暫管,候推選之日,照例 會官考選。屯田官不許營求別差,希圖推調,亦不許 將見任耕種屯軍擅自差派領運駕船,幫貼城操等 項,以妨屯務。違者,聽巡按御史參究。

嘉靖四十年,定「京官考滿推選改授」等例。

按《明會典》,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滿,俱不停俸,在任給 由。命下之日為始,連閏但足三十六箇月,或三十七 箇月,俱准一考。多歷少歷俱參問。滿後三月無故不 給由者,參問公差准理。 凡京官推選改授,品級相 等而支原官俸給者,考滿俱准通理。議准:翰林院講 讀學士、春坊諭德品級相同,得准通輳俸歷考滿, 凡考滿京官,候審引問,如陞兩京別官,品級不同,及 陞遷外任者,俱不與引奏,止類付三司知會。如原係 署員外郎、主事,陞署郎中事、主事者,仍照舊引奏。如 先係署職,得陞實授者,不准。 凡在京給由官員,不 拘陞俸、住俸、罰俸,俱以見任職事所歷月日,准作《實 歷》。

嘉靖四十二年、令州縣正官、聽撫按考覈。佐貳等官 赴各上司、從公考注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在外三、六年考滿官 員,除方面、府佐照舊赴京,有事地方照舊保留外,其 府、州、縣正官給由免其赴京,聽撫按考覈具奏牌冊, 差人齎繳。州、縣佐貳、司、府、衛首領及教官、雜職等官, 三六年考滿,俱赴各該上司,從公考注。稱職、平常不 稱職三等,轉詳撫按,年終類題,冊報部院覆考。」 嘉靖「四十三年、令養病陞遷去任等官、聽吏部一體 查究」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議准養病丁憂陞遷去任 官員,撫按若有舉無劾,聽吏部一體查究。」

嘉靖四十五年,定「公差官員及邊方兵備等官考滿 之制。」

按《明會典》,「凡公差官員考滿,如管理各邊糧草屯種, 并河道甎廠,及漕運理刑,南直隸提學御史等官,不 得赴京具呈,該衙門將行過事蹟并考語咨部。應行 河南道者,候牒回覆考具題,就彼復職管事。其巡按 審錄,并各鈔關洪閘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補考。」嘉靖 四十五年議准:「南直隸印馬屯田御史,雲南、貴州、廣 東、廣西、福建、四川巡按御史,不拘三六年。若滿期已 過,差事未完,不得赴京。及南北各差未完,而滿考及 期,遇有陞遷事故者,俱許具由呈部。在京者聽都察 院考覈,在南京者聽南京部院考覈,移咨吏部覆考 具題。應得恩典,一體請給。」其餘各差御史,仍照舊例 事完回京補考。 凡邊方兵備副使、僉事考滿題准 吏部轉行兵部,查其操練修築屯種,果有成效,隄備 調遣,果無疏失者,陞二級,照舊供職。平常者照常遷 敘 《奏准》、進表官考滿日期不遠者,照朝覲例告明 齎繳。朝覲例見宣德五年 題准、今後南京各堂上官、雖遇考 滿之期、必須本衙門現有堂官在任、方許給文赴京。 如無堂官、各先具由移咨本部知會、候有官接管、然 後起行

穆宗隆慶元年定京官引見考察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