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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隆慶元年議准: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 司、大理寺正官,俱隨到隨引,不拘員數,不候類引。其 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參議及小九卿堂上官,仍 候類引,另本具奏。 凡京官考察,議准先期三月,吏 部并南京吏部咨劄各衙門堂上掌印官,將所屬但 在應考數內者,查取考語,務要或賢或否,明注實跡, 類」送部院,以憑面議酌處。

隆慶二年,令「各官考滿」,分別三等管屯官,該御史呈 院咨部,以別賢否。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議准,三六九年考滿官到部,仍 照舊例分別三等,不得概考稱職。其平常與不稱職 各官,或量行別處,或請旨罷斥。」 又按《會典》,「凡管屯 官,隆慶二年題准:兩京并各省衛所管屯官,不拘指 揮、千戶,察其才力大小,屯糧多寡,分委隔別,分衛催 徵,依期完解。」每年考選分差之後,各該御史仍將委 定衛所并選過官員職名,呈院咨部,以別賢否。 隆慶三年,更定京官及王府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文華、武英二殿各辦事官 通行考察,惟欽天監、御用監等官,照舊免考。 凡王 府官題准,除良醫、典樂、引禮舍人原無陞補者,照舊 不考外,其護衛首領、典簿、典膳、奉祠、典寶、典儀、工正、 教授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務與長史、審理、紀善一 體查覈。有老疾不謹及占缺年深者,各該撫按官開 奏。」

隆慶四年、令考察閒住官、不許朦朧在任。其兩京五 城兵馬司官、御史、造《考語》送部院查考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題准:已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 任日久,行巡按御史擒拏問罪。其冒支俸糧,追出還 官。」 又題准:「今後兩京五城兵馬司官,歲終舉劾不 必行,只令各城御史差滿,備造考語送部院,以憑查 考。」

隆慶五年,定「督撫等官理算《實歷》」等例。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在內部寺為督撫,在外督 撫回部院,某處督撫陞調某處督撫,俱候到任支俸, 乃作實歷。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許一概朦朧扣算。若 已陞調候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准實歷,離任之後, 截日住支,待其給由,吏部查理明白,方為引奏。 又 題准:雲、貴、兩廣、福建、四川審錄郎中等官,許就差,考 滿「具由申部。其餘省分審錄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補 考。」 又題准:公差官員考滿到部,正限內准作實俸。 若違限日久,應送問者,照例送問。其未及送問者,正 限之外,俱作虛曠。在差陞任者,必到任之日,方准實 俸。如有假捏月日,朦朧考滿者,俱聽吏部參究,罷職 不敘。 又題准:「以後外官考滿,不論前後任」年月多 寡,俱得通理。仍兼查兩處賢否,以行考覈。 奏准。吏 部考察畢,訪廉能、貪殘之甚者各數人,疏聞。其廉能 者,照例宴賞,貪殘者革職為民。仍行各該巡按御史 提問具奏。

隆慶六年,定倉官考課及衛所官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凡倉官有將附餘耗米交盤者, 送問駁回守支。隆慶六年題准正糧放支盡絕,若交 盤附餘耗米不及五十石者免究,五十石至百石者 壓付,百石以上者送問,二百石以上者駁回守支。 奏准: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各城堡倉場官攢一年已 滿,許將經手錢糧呈詳撫按,委官查盤明白,交付接 管官攢,即與起送,不必守支盡絕。 又按《會典》,軍政 考選,與文職考察同。內外衛所五年考選,衰老庸劣 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應襲兒男承替。自隆慶 六年始。

神宗萬曆元年令外官考滿者查勘其錢糧方面已升京堂者撫按官不得參論又定軍政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今後外官考滿到部,行戶 部查勘,錢糧完過八分以上者,方准考滿,不及分數 者,不准 題准。今後考察,凡方面已陞京堂者,止聽 兩京科道官論劾,各撫按官不得一概參論。 又題 准京通二倉官攢,守支盡絕,即日起送。如零數坐支 不盡千石上下者,盤併別廒輳放,一體起送。」 又題 准:各邊「倉場、俱照陝西事例」陝西例見隆慶六年 又按《會典》, 凡考定官員,俱要在任分理兵政,非有緊急軍情,不 許擅差。在京者免其上直赴操。若係在營隨差之數, 即令替回。其餘除馬政帶管外,如屯田、領班、操備、巡 鹽、捕盜、管局、運糧、備倭等項,一體考選,量才委用。前 項雜差官員,在任之日,許令公座僉書一應文案,不 許干預。其他軍政以外,跟隨鎮守、守備內外等官,大 小軍職,不許營求軍政。考選已定者,亦不許營求跟 隨,有妨軍政。萬曆元年題准「通行各撫按衙門,凡考 選軍政,以印屯為主。擇有心計堪以幹濟者,先註各 衛所,掌印管屯。有膂力堪以抗禦者,定委各路管軍, 其次乃以充各衙門旗牌差遣,不得越次取用。其見 在督撫鎮巡各道役使者」,止許量留數人,餘皆發回 聽委印屯之用。其掌印管屯官,果有盡心幹理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