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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務有裨者,撫按官即與保薦。兵部登記《將材簿》內, 遇有守備、把總坐營員缺,酌量相兼推用

萬曆二年,定來朝官及提學御史等官考課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令吏部都察院,將來朝官員有 廉能超眾者,查實具奏,引至御前,面加獎賞,仍賜宴 於禮部。其貪酷異常者,著錦衣衛拏送法司問罪。不 應朝者,著各該巡按御史提問。 凡兩直隸提學御 史缺,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推補。其各省提學副使、 僉事」,吏部題補。令「今後各省提學官缺,吏部會同禮 部,務選年力精壯、學行著聞者,久任責成。若未經歲 考科舉事完,不許輒便陞轉。其才力不稱者,即調處 罷黜」

萬曆四年令「外官考滿投文,不得違限。」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在外有司官滿後不計閏 扣違年半之上,方纔投文到部者,不准考滿。係三年 者,候六年再考;六年者,候九年通考。」

萬曆五年,令大小官員以「《職業修廢》為殿最。」又定各 邊管糧郎中及朝覲官考察旌別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令大小官員陞遷及行取選用, 只視其職業修否,以為殿最,不得復以資格為限。」 又令「各邊管糧郎中,三年滿日,回部考察無過,方許 復職。」 凡朝覲官旌別,「萬曆五年,令廉能卓異者紀 錄擢用,貪酷異常者,各巡按御史提問,追贓具奏。」 「萬曆六年,令腹裡倉官任滿,照邊倉例。」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腹裡倉官,照邊倉例,任滿起送 給由,免其守支。」

萬曆七年,定朝覲官回任限期。官員考滿,以事故回 籍者,復除日補給,由各直省總兵官照例自陳。 按明《會典》,「凡朝覲官員回任,各查照水程,定立限期。 如違限一月之上者問罪,兩月之上者送部別用,三 月之上者罷職不敘,監司容隱不舉者同罪。」萬曆七 年題准:「違限一月之上問罪,三月之上送部別用,半 年之上,罷職不敘。」 題准:南京官三九年考滿官員 行至中途,或丁憂患病回籍,服滿病痊,起文到部者, 候復除之日,准補給由。 又題准:有司三六年已滿, 照例齎繳文冊,聽撫按保留。其丁憂回籍者,候復除 之日,准補給由。 凡外官陞任考滿,題准:方面有司 三年已滿,給文間適遇陞任,本部查其陞遷月日,果 在任滿之後,不論已未保留,但公文開稱考覈稱職 者,一體准理。如陞遷命下而歷俸未滿,即少一日,不 許概准。 又按:《會典》,萬曆七年,各令直省總兵官照 例自陳。

萬曆八年、令大臣考滿、遵照舊規。其徐淮等處倉官 考滿、照各邊管糧官例

按《明會典》:「萬曆八年,令大臣考滿,俱面引單奏,遵照 舊規行 題准徐淮臨德天津各管倉官差內如遇 三年考滿,照各邊管糧官例,將行過事蹟具呈該部, 咨送吏部類考行令就彼復職。」

萬曆十年,定降俸官開復及王府官升降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在外降俸官員,除錢糧不 完,積穀不及數,被盜失囚者,待追完捕獲,撫按官具 奏開復。內有災疲難完及擒獲別賊,亦聽撫按官照 例題請。其餘他事詿誤,容令歷過三年,滿日申請,給 由撫按考覈,平常不稱,即行議處,稱職准贖,先與奏 復原」俸,然後給文考滿。其三年滿後降俸者,撫按查 果稱職,酌量具奏。若遷官事發,著於陞任內扣降者, 雖係糧穀不完,被盜、失囚等項,既經離任,亦照詿誤 之例。 又題准:在外罰俸官員,考滿及期,必扣除月 日,另歷補足,撫按官方與起送或保留。其罰俸月日, 以題奉欽依之日為始,不得以文書未到為辭。失囚、 失盜糧穀不及分數者,未奉處分,不得遽行起文。 令各處衛所巡檢司官,係關兩處隔越者,該管上司 注考。 凡王府官,議准撫按官於長史以下賢否,嚴 訪實跡。巡撫於《年終》,巡按於《復命》,各造冊送部。不檢 者,參處。有愛惜名節者,於王府員缺遞陞左長史,保 陞服俸。

萬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官員、不許混舉。其南京公 差官、從南京考覈。外官考滿、限十月到部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數官員,不許 一概混舉。」 題准:南京官公差到京復命,已准復職, 計其回任,半年之內,遇應考滿者,比照朝覲事例,免 其赴京。從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咨部題覆。 又題 准:外官滿後,務於半年之內給文,除各該水程外,定 限十月到部。若水程之外,滿後不計閏,無故延至一 年者送問。在外者提問。干礙參提者參問。若違至年 半者,雖有事故,一併查參處治。如有規避情由,及無 故遲違年半者,俱從重參奏議處。

萬曆十三年令「京堂官改調者、理後任月日。京外官 不得請閏考。」其棄職回籍者、酌量定罪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兩京堂上官考察論劾 改調者,以後任之日為始,另歷給由,不許通理。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