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杜報復風影之弊。至所糾者必係緊要衙門,或有關吏治、刑名、錢榖諸大事,不得濫及散秩摘發細故。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考滿賞賚,順治十四年議准:部院衙門
一品堂官、賜羊酒、表裡各四匹。二品堂官、賜羊酒表裡各三匹。三品堂官賜表裡各二匹。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十五年題准、各官
「履歷年歲,核實開列,何事參罰,何日開復,及現任參罰、戴罪」等項,逐一詳載,不得隱匿 。又議准:大計官評,務期詳慎,責成本道、本府開報署官,不必造冊。其計處各官,不得苛求去任,刻責卑官,併將已經處分之官舊事塞責 。又議准,州縣佐貳、首領屬官,令州縣正官開造賢否事實,申送本府,知府將所屬知州、知縣、佐貳、首領屬官、填註考語入冊、送本管守巡各道、教官送學道、轉呈布按二司覆考、經督撫按考定彙冊咨達部院等衙門〈直隸州知州不屬府轄。知府不註「考語。」 其直隸州所屬各縣、悉從知州考核〉 又題准:直省各官註考,如遇卓異、貪酷等官,即明註冊內 凡京府各官考語,順治十五年題准,除府丞例隨京察,不入大計外,治中、通判、首領、雜職,令府尹填註考語。宛平、大興等州、縣正佐各官,由府尹及專管道員註考,俱送該撫覆考咨部。 凡卓異官員,順治十五年題准,同知、知州政蹟卓異者,准陞知府。其餘各官,照應陞職銜,不拘俸薦,先用推官、知縣。若已經行取陞補主事者,遇考選時,仍與各主事一體開列。 又題准:官員首重才品,兼論資俸,必錢穀全完,聽訟明決,城守鞏固者,方准特舉卓異。若到任未及年餘,不得濫舉。 凡布政使、按察使,舊例由督、撫、巡、按註考。順治十五年,議准布、按兩司互開賢否,「撫按細訪,核實奏報。」又題准:長蘆運司運判首領屬官,止從本衙門運使註考,徑送撫按, 凡露章題參。順治十五年議准:「果有奇貪大酷,令督撫按露章糾參。勿庇現任而苛去任,勿寬大吏而責卑官。如開報不實,聽科道糾參。」 又議准:外官若錢糧號件積至十件未完,或遲至二三年不結者,聽撫按隨大計冊露章特參。 凡朝覲大計文冊,順治十五年議准府州縣各役齎冊彙繳布政司親投,各役不許入城,違者拿究。 又議准、冊籍俱限十二月二十五日到齊。 凡朝覲官條奏,舊例考察糾拾,事畢請期朝見。
面賜誡諭。其布按各官如有地方情形及興利除弊,
諸事,各具本奏聞。順治十五年議准各官疏冊投送通政司,如有參差及未投送者,聽該司指參,布按。奏章限正月初十日以內次第入告,考察《通例》順治十五年議准外官於大計冊內,考註優等,科道以貪酷指參,發審有據者,該撫按一併治罪 。又議准朝覲官不得餽送囑託私書,令五城御史分貼禁示,嚴行緝拿。至在京官將囑託情由自行舉首者,吏部議敘。若扶同隱匿,經科道糾參者,一併治罪。至奸棍摹倣圖書字跡,假開禮單,以圖詐騙者,亦令五城嚴拿重究。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布政使、按察使,互開賢否。順治十六年、
議准:「布、按兩司不必互開賢否,憑督撫巡按採訪,分別薦劾。」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京官甄別順治十七年、
諭甄別在京官員。大學士尚書等、俱令自陳。三品以
「上官,開列職名,題請四品以下官,及在外總督、巡撫、部院,即詳加甄別具奏 。」 又題准,甄別之時,各官俱暫停陞轉 。凡甄別處分,順治十七年題准:「怠惰不能任事者,革職;年老有疾者,致仕。才力不及不孚眾論者,視其考語輕重,酌量降級。滿洲、蒙古降補旗缺,漢軍、漢人降補外官。其才堪外用者,滿洲、蒙古照原品調」 補旗缺,漢人照原品調補外官 。《考察通例》順治十七年議准,京察甄別時,各衙門堂官不許接見屬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門上各貼「迴避」 字樣,不許接見賓客。如有囑託者,自行舉發。倘徇庇隱匿,聽科、道糾參 。凡《軍政卓異》,順治十七年題准,卓異各官,自提、鎮至守備,俱
賜袍服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三品以上京堂官考滿,舊例令其自行。
陳奏黜陟取自
上裁准。復職者、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