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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如紀錄後有緣事降級者,抵銷降一級。二等稱職者,給賞。冠軍使給表裡二匹;雲麾使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給表裡各一匹。治儀正以下各官,給表一匹。供職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懶惰不稱職者,革職。

一、遇缺陞轉,照考語次序一等者先用。

一、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管屯都司僉書,衛守備、守禦所千總、衛千總,責成督撫註考,咨送部院,亦照例定等次考核。如有錢糧不清,不准考滿。

職方司考滿,康熙元年,停止軍政。凡係大小武職官員,實歷俸三年已滿者,舉行「考滿之法。在內巡捕營各官,責成督捕,在外各官,責成總督,據實註考。其提督總兵官,仍令自陳。」

一提督總兵官奉

旨復職。給與應得

恩典。提督給表裡各四匹。總兵官、給表裡各三匹。俱

賜羊酒。其應否加「宮保」 并加銜加級,出自

上裁。

一、在京巡捕營,在外副將以下各官,分別五等,考核操練兵馬,併有軍功,緝逃捕盜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如紀錄後有緣事降級者,抵銷降一級。操練兵馬,緝逃捕盜二等稱職者給賞。副將給表裡各二匹,參將、遊擊給表裡各一匹。都司僉書、守備以下各官,給表一匹。操練兵馬,供職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懶惰不稱職者革職。」

一、遇缺陞轉,照考語次序一等者先用。

一內外註考官員、如徇情不公、或明知屬官俸滿不考、或將不應考滿之官、朦混考滿、及各官歷俸已滿、規避不考者、俱令各該衙門題參治罪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康熙二年議准二等稱職者:

改註勤職 又

諭、「內外官俱於康熙三年起、每三年彙考一次。」其到

任未及三月者不與 。凡鴻臚寺鳴贊、國子監典簿等官,及太常寺雜職、欽天監、太醫院官考滿,康熙二年議准,欽天監等衙門官,九年內考滿三次俱一等者,將二次考滿,各准紀錄一次,給表緞外,其第三次考滿,陞俸一級,仍給表緞。

凡外官考滿。康熙二年議准、考滿各官將任:

「內錢糧事實,造冊送布政使、糧道并按察使、經管道府,申詳督撫核實註考,造冊咨送吏部、都察院,覆考具題。如部院衙門需索,許科道據實糾參。若外省借名暗派民間者,該督撫嚴加參處 。」 又議准:司道歷腹俸二年、邊俸一年半,有司歷邊俸二年半、腹俸三年者,即與考滿 。又議准:外官考滿,據督撫開報,並無未完錢糧事件,部院按冊磨對。查其果無參罰事故,即准考滿,不必於戶、禮、兵、工四部咨查 。凡罰俸降革官員考滿,康熙二年題准,部院大臣降級者不必待其復級,罰俸者亦不必扣除月日,但計歷俸三年,即令據實自陳。其內外各官,亦照此例。

又議准:「革職留任者不准考滿 。」 又題准:筆

帖式考滿,亦照有職掌官員例,分為「稱職」 、勤職、平常、才力不及、不稱職,凡五等。其考註優等者,照例先用;有不及者,無級可降,即行黜革 。武職考滿,康熙二年題准,考滿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給表裡各一匹。衛守備以下各官,給表一匹 。又題准,考滿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副將給表裡各二「匹;參將、遊擊,給表裡各一匹;都司僉書、守備以下各官,給表一匹 。」 又議准:武職照文職例,凡有罰俸、住俸、降俸、革職、帶罪,緝賊督征錢糧,并革職、降級、帶罪圖功者,不必待其開復,扣除月日,但計歷任三年,通准考滿 。又題准:副將以下至營千總、把總,亦定五等考核,以給劄日為始,歷俸三年考滿。其操練兵馬捕盜甚多,并有軍功稱職者,紀錄一次。操練兵馬捕盜稱職者,該督提獎賞。無過犯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級。庸怯無能、怠惰不稱職者,黜革。該督提咨送到日,部院會同照例考核。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康熙三年題准、考滿官員、應

將所辦職掌、及何事、奉

旨改正何事,駁回何事,議處在內。由該衙門堂官《六》

科都給事中,在外由督撫保舉賢能具題 。又題准:京官考滿,一人一疏,彙齊具題。外官考滿,各直省將所屬一等者一疏,二等者一疏,平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