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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凡外官填註考語,康熙十一年議准應處。

分各官註考。各照《八法》開載 。凡京官考察。康熙十一年議准京察文冊。各照《八法》填註考語。

又議准:「甄別文冊,各照《京察八法》」 填註議處。

不得仍用「眾論不孚」 字樣 。《考察通例》康熙十一年議准:處分官員不得控告註考官受賄侵勒,違者革職。無頂帶者,交刑部治罪。若止控告本身冤抑,不及註考官者,照叩

閽具告通政司鼓廳例,處分 軍政考選。康熙十一

年題准:「除鑾儀衛滿洲各官不行考選外,漢鑾儀使令其自陳。冠軍使以下、整儀尉以上等官,令滿洲堂官、漢鑾儀使官註考造冊開送。犧牲所官,令太常寺;各門千總令步軍總尉、《九門主事》、京衛守、千各官,令順天府:俱照例填註考語,造冊開送。在外各直省掌印都司以下、衛所千總以上,因經管錢糧都司,令督」、撫註考,餘官令該布政司道員、掌印,都司詳註考語,呈送督撫,嚴加考核,填註考語,造冊開送。內外各官,俱於十月內部院考核。其議敘處分事例、詳見《職方司》。 又題准:提督總兵官俱令自陳。副將以下經制把總以上官,令兼轄將領註考呈該總兵官不屬總兵官管轄者,令各該兼轄副將、參將清造五花文冊,填註考語,送該提督註考後,轉送總督,嚴加考核,確定去留,造冊送部。其賢不肖之尢者,仍照例另揭巡捕三營各官,令督捕填註考語,造冊開送。其內外各官註考,如前後互異,及將離任官應註考而不註,不應註而註,或開報年貌舛錯,或失註去留者,俱罰俸一年,督撫提、鎮罰俸六個月。 《凡軍政八法》,康熙十一年題准,貪酷者革職提問,不謹罷軟者革職,年老患病者勒令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浮躁者降一級調用。至外委署事等官,亦照例註考,「另造一冊,分送部院衙門。老病休致各官,無庸註考。」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朝覲。康熙十二年題准布政使按

「察使,應親身入覲。其各道官代覲,永行停止。」 凡卓異官員,康熙十二年題准,官員必能興行教化,無未完錢糧盜案者,方准疏舉《卓異 》。凡薦舉卓異不當者,康熙十二年議准,官員雖無錢糧盜案,而未能力行教化者,督撫司道府等官濫舉,亦照例罰俸 。凡覺羅官員,康熙十二年題准,聽宗人府考察 。又題准,《各部院》衙門覺羅官,由該部院衙門註考,移送吏部、都察院考察 。凡四品以下京官,康熙十二年題准,四品衙門各官,由正卿、少卿及掌印官註考,其正卿、少卿及掌印官屬部兼轄者,由該部堂官註考。不屬部兼轄者,冊內詳開「行過事實不註考語,移送部院考察 。」 凡六科給事中,康熙十二年題准,不分掌印給事中與給事中,俱將行過事實,開列冊內,不註考語,由吏科移送部院。凡四譯館屬官,舊例由禮部註考。康熙十二年題准,聽本衙門掌印堂官註定考語,送禮部覆考,轉送部院。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考察通例》。康熙十三年題准考察處分官:

不許潛住京師,刊刻款單,摭拾妄奏。違者不分有無頂帶,俱發口外為民。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薦舉卓異不當者,康熙十八年議准濫。」

將匪人徇情薦舉者,督撫司道照定例處分,俱降實級。雖有加級薦紀,卓異即陞,俱不准抵銷。

凡京官考察。康熙十八年題准、陞轉降補、各

官到任半年者,於新任衙門註考。未及半年者,於原任衙門註考 。又題准:少詹事以下各官,亦聽詹事註考,移送部院考察。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復行甄別。」

諭吏部都察院、將各衙門堂官、開列具奏。其各衙門

屬官吏部、都察院會同該堂官分別考核具題。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朝覲官條奏,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布按

及代覲道官條奏本章不必投遞。通政司于各衙門啟奏後面陳。令通政司滿漢堂官各一員指引科道掌印。滿漢官左右侍班。先一日知會都察院、通政司、吏科遵行。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軍政卓異,康熙二十三年議准:督、撫提

《鎮》濫將匪人薦舉卓異者,各降二級調用。申詳官,各降三級調用。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卓異官員,康熙二十四年議准各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