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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停其《薦舉卓異 》。又議准:薦舉保舉府州縣官。第一條,令填寫一,無加派火耗等字樣。第二條令填寫一,實心奉行

上諭、「每月吉、聚聚講解」等字樣、如無實蹟、妄行填寫

保薦者照例處分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朝覲大計文冊,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督

撫將《所屬官員賢否文冊》止造三本。送吏部、都察院、吏科。其布、按二司所造《各官賢否》、及錢穀刑名等項冊籍、分送各部院衙門者、俱行停止

又覆准:「《布、按》免其入覲,其奏章亦行停止。」

又覆准:「布、按、府、州佐貳官來朝,概行停止。每省各委道官一員,齎冊入覲。」

康熙四十六年

十月二十三日

上諭內閣:「今觀部院衙門司官,甚是不及京察甄別。」

既經停止若不考察漸至廢弛。司官雖稍能辦事。儻行止不端豈可容留。其不能做稿說堂者亦應革退。爾等俱係大臣這次考察不可互相徇情或從此衙門遷轉於別衙門時日未久彼此不能悉知。著九卿會同考察分別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