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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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稍眾,山澤之利咸通。郡邑徵科,自然容易,場務課 額,必有增盈,較量之間,斷可知矣。牧宰之任,選擢非 輕,至於阜俗康民,豐財益國,乃為本職,固合用心。苟 能一一躬親,孜孜臨涖,必絕滯凝之事,兼除僥倖之 門,副我憂勤,顯爾政績,將求課最,須設科條。況藩侯 郡守等,皆是良臣,各膺重委,盡傾誠信,以奉國朝,式 當倚注之時,宜示勸懲之道。應天下諸州,各以係省 錢穀秋夏徵科為帳籍,一季一奏,一年賦稅及限,更 委在任一年,次年又不稽逋,聽三周年為滿,三年皆 得辦事,即與別議陟遷。如或纔到任所,課績不前,亦 當即時罷替。其間災沴之地,須明具敷陳,審其虛真, 別有處分。」於戲!朕纘承大業,於茲三年,虔奉基局,不 敢失墜,兢兢業業,若履春冰,小信未孚,咎徵斯降。旱 蝗相繼,連歲為災,兵革未寧,四方多事,下慚黔首,仰 愧蒼穹。所賴將相公卿,元戎郡守,或先朝宿舊,或當 代英賢,送往事居,始終如一,分憂共治,誠節彌堅。倚 賴既深,傾輸亦至。必能為國盡忠,臨事公勤,不更假 於指縱,固自知其陳力。凡百有位,宜體朕懷。

開運二年,令諸道州縣官,能雪活冤獄,指實奏聞 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運二 年正月,刑部侍郎趙遠奏:「臣伏睹長興四年五月二 十三日敕,州縣官在任日,有覆推刑獄公事,雪得冤 獄活人命者,准長興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書 節文,便許非時參選,特與超資注官,仍賜章服者。宜 令諸」道州府,凡有雪活冤獄州縣官等,依元敕點簡, 給付公憑,本官自齎赴刑部投狀。委刑部據狀,近取 本道雪活公案參驗,如事理合得元敕,便仰給付優 牒。此蓋道弘激勸,務絕罔欺,在酬獎以甚優,期刑殺 而無濫。臣詳《元敕》,只言州縣官員所許加恩,未該內 外職掌。臣又詳前後請給優牒人等文案,「若係雪冤 屈,本道尋合奏聞。例過五年十年,本人方來論請。具 卻尋追文案」,勞擾公方,於事難明,於理未當。伏惟皇 帝陛下體堯仁而御宇,敷舜德以臨民。大闡化條,克 修刑政,旁詢闕典,用整宏綱。功必賞而罪必誅,善者 進而能者激。起今後,但能雪活冤獄,不限在朝職司, 亦乞量加旌賞。應關諸道「州縣官員,雪活冤獄不虛, 委逐處長吏抄略指實按節先具奏聞,所付本人憑 由,官滿到京,便於刑部投狀,不得隔越年歲,方可論 訴功勞,庶內外以皆同,使期程而有守,廣亭毒好生 之德,盡高低察獄之明者。」《敕旨》理冤申屈,勞績可嘉, 內職外官,課最無異,苟能雪活,何恡甄酬。宜先錄公 文,直具聞「奏。或實官滿,到闕投狀,無致隔年,庶絕濫 訛,用分真偽。宜依。」

後漢

隱帝乾祐二年令州府長吏勸課農桑以為考課

按《五代史漢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祐二 年,太子中允侯仁寶上言,「諸州府長吏勸課農桑,隨 戶人力勝栽蒔桑棗,小戶歲十本至二十本,中戶三 十至四十,大戶五十至一百。如能廣栽,不限本數。種 訖,本縣令佐親省之,計數得替時,交與受代者,仍於 曆子內批書,省司以為考課。」

乾祐三年,敕「令佐招添戶口等績。俱於解繇曆子內 一一開具批書。」

按《五代史漢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七 月敕:「親人之任,務在安民;經國之規,必資徵賦。至於 招添戶口,增長稅租,減選加階,優有處分,勸能行賞, 顯降敕文。邇來論課績者甚多,較虛實則未當。外州 批上曆子,南曹磨勘解繇,空收招到編民,莫見新添 稅額。蓋有析居耕種,各立戶名,或是避稅逃移,并未 歸」業。所以虛添農戶,無益官租,考課涉名,未盡其善。 宜令吏部南曹,自今後及已前,應有令佐招添點簡 出戶口,據數須本處戶合徵稅賦物數目,於解繇曆 子內,一一開具批書,方得准天福八年三月十日《敕 條》施行。如不合前後敕例,不在施行之限。

後周

太祖廣順元年定考課州縣之例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元 年九月敕:「朝廷命官,分治州縣,至於招安戶口,增益 稅租,明立賞科,以勸勤吏。近朝釐革,雖有敕文,俱未 適中,難仍舊貫。晉代則傷於容易,啟僥倖之門;漢朝 則過於艱難,妨進趨之路。既非允當,須議更改。宜令 應州縣官所招添到戶口課績,自今日已前罷任者, 並准天福八年三月十一日敕施行。其漢乾祐三年 七月二十五日敕不行。起今後,應罷縣令主簿,招添 到戶口,其一千戶已下縣,每增添滿二百戶者減一 選;三千戶已下縣,每三百戶減一選;五千戶已下縣, 每四百戶減一選;萬戶已下縣,每五百戶減一選;并 所有增添戶及租稅,并須分明於曆子」解繇內錄都 數。若是減及三選已上,更有增添及戶數者,縣令與 改服色,已賜緋者與轉官,其主簿與加階轉官。 廣順二年敕「諸司職掌冊廟行事官,令吏部南曹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