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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三年夏四月「丙辰,詔守令或 貪恣耄昏,以弛為寬,以苛為察,以增賦斂為勞,以出 入刑罰為能,而部使者莫之舉劾。自今其各思率職, 毋撓權倖,毋縱有罪,以稱朕意。」

嘉祐五年六月乙丑,詔「戒言事官彈劾小過不關政 體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劾近臣不奉職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十 一月庚寅,詔近臣以舉官不當,經三劾者,中書別奏 取旨。」

神宗熙寧 年詔舉官皆限員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神宗即位,罷兩 府初入舉官,凡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 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熙寧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 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

元豐三年令御史等官以糾劾多寡為殿最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三年夏四月乙卯,令御史分 案諸路監司,詔御史臺六察,以糾劾多寡為殿最。」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遣官察舉監司,監司御史糾劾 有司。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豐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夏 四月丁丑,詔遵先帝制,遣官察舉諸路監司之法。冬 十月己卯,詔均寬民力,有司或致廢格者,監司御史 糾劾之。」

哲宗元祐六年八月辛卯詔御史臺臣僚親亡十年不葬許依條彈奏及命吏部檢察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三年詔御史臺彈奏越職論事等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三年六月乙丑,詔內外官毋 得越職論事,僥倖奔競,違者御史臺彈奏。」

崇寧五年,令監司按劾州縣,御史臺糾劾監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二月丁丑,以前後所降御筆 手詔,模印成冊,班之中外。州縣。不遵奉者,監司按劾。 監司推行不盡者,諸司互察之。」六月癸亥,立諸路監 司互察法,庇匿不舉者罪之,仍令御史臺糾劾。

政和七年令廉訪使者察奏監司州縣

按《宋史徽宗本紀》:「七年五月辛丑,以監司州縣共為 姦贓,令廉訪使者察奏,仍許民徑赴尚書省陳訴。」

宣和七年詔察舉官吏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七年二月甲辰,詔御史察贓 吏。五月丁亥,詔諸帥臣舉將校有才略者,監司舉守 令有政績者,歲各三人。」

欽宗靖康元年詔臺諫勿用前事糾劾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三月,詔「除有罪之人迫 于公議已行遣外,餘令臺諫勿復用前事糾言。」

高宗紹興五年命館職舉縣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五年三月丁丑,命館職專舉 縣令按《選舉志》:五年命自監察御史至侍從官,舉 曾經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闕 選除。才堪大縣者通舉二十人,不限資序。

紹興六年五月戊寅,以四川監司地遠玩法,應有違 戾,令制置大使按劾。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秋七月戊子,詔「戶部長貳迭出巡按諸路, 考究財賦利病,違者劾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九年夏四月癸酉,詔「新復諸路監司、帥臣按劾 官吏之殘民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秋七月癸酉,戒監司、郡守舉劾守令 觀望徇私。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九年。五月己巳。立監司守臣舉劾八條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六年詔定舉守令失實罪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六年閏五月「壬午,詔監司、帥 臣舉守令臧否失實,依舉清要官法定罪。」

乾道八年二月丙午,詔:「六察分隸,事有違戾,許監察 御史隨事具實狀糾劾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元年秋七月戊子詔舉廉吏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四年。班御史臺彈奏格。詔舉武臣堪知縣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秋七月戊申。班御史臺彈奏 格。冬十月丁丑。詔監司守臣歲舉武臣堪知縣者各 二人。

淳熙七年。九月丙寅。詔知縣成資始聽監司舉薦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紹熙五年寧宗即位詔諸道糾舉官吏

按:《宋史寧宗本紀》:「紹熙五年六月,即皇帝位,八月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