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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年未六十不犯贓堪任使者一人。」

興定五年十月甲子,敕:「監察所彈事,同列不可預聞, 著為令。」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世祖至元八年詔舉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至元八年, 詔舉守令,以戶口增、田野闢、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 五事備者為上選,陞一等,四事備者添一資,三事有 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減一資,五事 俱不舉者黜降一等。」

至元十五年,詔察舉郡縣廉能吏。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夏四月戊午,以江南 土寇竊發,人心未安,命行中書省左丞夏貴等分道 撫治軍民,察郡縣吏廉能者舉以聞。」

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乙酉,敕行省宣慰司,「勿濫舉 官吏。」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仁宗皇慶元年詔御史劾奏大臣不法者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春正月庚子,帝諭御史 大夫塔思不花曰:「凡大臣不法,卿等劾奏毋避,朕自 裁之。」

文宗天曆元年敕行御史臺糾劾由御史臺陳奏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十一月庚申,敕行御史 臺,凡有糾劾,必由御史臺陳奏,勿徑以封事聞。」

順帝至正三年詔監察御史舉劾內外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三年三月戊寅,詔作新風憲。 在內之官有不法者,監察御史劾之;在外之官有不 法者,行臺監察御史劾之。歲以八月終出巡,次年四 月中還司。」

太祖洪武十五年特置提刑按察等官糾舉官吏

按《名山藏典謨記》:「洪武十五年九月,特置提刑按察 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二十一人為試僉事。人 按治二縣,期以周歲轉官。陛辭,諭之曰:『吏莫甚貪,庸 鄙次之,廉問糾舉,勿蹈因循』。」

成祖永樂七年遣御史糾舉官吏

按《名山藏典謨記》:永樂七年,遣御史行郡縣,糾舉長 吏,臧否陞黜之。御史還奏「汶上知縣史繩祖治行第 一,貪污不職無甚。易州同知張騰賜繩祖敕,嘉勞之, 陞濟寧知州,仍掌汶上事,下騰獄。」

英宗正統五年敕吏部勿得濫舉

按《名山藏典謨記》:「正統五年十一月,上命方面官府 州正官,如先朝敕旨,會舉知縣,吏部自選授之。給事 中有才行者,同御史例舉,九載任滿者,吏部考覈推 用。因敕吏部毋朋比請託,如有濫薦,則以奏聞。」

憲宗成化五年閏二月詔官員三年滿後乃得旌異若所舉不公或以奸貪敗者連坐之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成化六年,令吏部推舉方面官。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六年六月,以會舉官未得人, 命吏部自今方面官缺推舉兩員來聞,不必會舉,著 為令。」

成化二十三年,詔「舉才行超卓官吏。」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詔天下有司官吏有才行 超卓,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及各撫按 官舉保。」

武宗正德十一年令撫按舉奏有司贓濫連坐

按《明會典》:「正德十一年,令有司歷任二年之上,果有 卓異政蹟,方許撫按薦舉,贓濫連坐。」

世宗嘉靖九年令撫按舉奏官員須年深卓異者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題准:撫按薦舉官員,須歷任年 深,政蹟卓異,方許舉奏。若有不公,及所舉之人,或以 貪酷等項問革,吏部舉奏連坐。」

嘉靖十九年令「有司不法者、許撫按官拿問」

按《明會典》:「嘉靖十九年題准:今後撫按官于六品以 下有司,貪酷不法者,許徑自拿問,不待劾奏。」

嘉靖二十三年、令總督及中差御史、只許奏劾專職 所屬官

按:《明會典》:「凡總督官及中差御史舉劾。嘉靖二十三 年令只于專職所屬論列,不許一概濫及。」

嘉靖二十五年、令中差御史舉劾官員、候撫按奏到、 題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題准:中差御史舉劾官員 內係專屬者,量為查覆,其餘仍候撫院奏到之日,參 酌相同,一併題請。」

嘉靖二十六年,令總督等所劾官,吏部查訪題覆。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令總督、都御史并中差御 史所劾,吏部查訪相同,即與題覆,勿候撫按奏到。」 嘉靖三十八年,令中差御史止奏劾本差事內官。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八年,令中差御史止許舉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