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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九十二卷目錄

 舉劾部彙考二

皇清順治七則 康熙二十五則

 舉劾部總論

  書經周書周官

  魏書高道穆傳請置司直疏

  冊府元龜彈劾

 舉劾部藝文一

  為第五倫薦謝夷吾表    漢班固

  薦皇甫規表         蔡邕

  薦呂凱表         諸葛亮

  彈李平表          前人

  彈廖立表          前人

  與武帝薦賁琳牋      魏應璩

  薦賀循郭訥表       晉陸機

  彈任谷疏          郭璞

  彈王奐疏        齊孔稚珪

  彈王融疏          前人

  奏彈孔稚珪違制啟假事文  梁沈約

  奏彈曹景宗文        任昉

  奏彈劉整文         前人

  奏彈范縝文         前人

  奏彈蕭穎達文        前人

銓衡典第九十二卷

舉劾部彙考二

皇清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議准督撫舉劾,皆據司、道、府」

廳各官開報、復親加採訪。若開報不實者、聽督撫題參。督撫所奏不實者、聽科道糾參、一併治罪 。又

諭「督撫每年舉劾一次,其丁憂告病降調休致之官」,

不得濫及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官員保舉之令,或由部院堂官,或由九卿。

詹事、科道,或由督撫巡按,各有攸殊。凡緊要員缺,及准貢生員例監吏員出身,或山林隱逸,皆有「保舉之例。」 今惟部院堂官及在外督、撫,得舉其所屬,而雜舉之例,間以

特詔奉行。順治十二年、

諭直隸之真定、保定、河間,江南之江寧、淮安、揚州、《蘇》。

州、松江、常州、鎮江,浙江之杭州、嘉興、湖州、紹興,山東之濟南、青州、兗州,山西之太原、平陽,河南之開封、彰德,陝西之西安、延安,江西之南昌、吉安,湖廣之武昌、荊州、襄陽,福建之福州、泉州,三十大府、知府缺,在京滿、漢三品以上堂官,及在外督、撫,各舉才行兼優者一人題補。凡提督學政舉劾,順治十二年,覆准「學院每年將所屬教官自行舉劾一次,學道每歲將教官賢否,彙報督撫舉劾一次。」 後停止。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令停大府知府保舉例。」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舉劾,順治十五年,議准撫、按舉薦。

「令開列實政,不得繁詞贊揚,違者不准註薦,仍行題參。」 又議准:「大省以十人為限,小省以三四人為限,不得濫舉過額。」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舉劾。順治十六年,議准停止巡按。

差竣薦舉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舉劾。順治十七年議准各官歷俸

未及一年者,賢否未著,不得薦舉。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舉劾,順治十八年,議准巡撫二年

舉劾一次,按省分大小、屬官多寡定額。若逾定額,及有舉無劾,不准註冊。凡河道漕運總督,舊例俱每年舉劾一次。順治十八年議准,總漕薦方面官七員,有司十六員,佐貳六員。總河薦部差分司方面官五員,有司十員,佐貳四員。若不係管轄之官,不准列薦。凡《密奏本章》,順治十八年題准,督撫言官題奏,應密不密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舉劾。康熙二年,議准舉劾例概行。

停止

康熙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