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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 月敕:「應京諸司職掌赴西京冊廟行事八十有六人, 宜令吏部南曹別驗出身歷任行事,無遺闕曆子,委 無違礙,與各減一選。如有今年冬初合格又已過選 者,銓司注官日與加一階。其不該選數已經補奏者, 減一年勞。」 又十二月二十八日敕節文:「其有省較 考牒」,如是奏下後滿三年不請給者,宜令考功准先 降《敕文》,不在出給之限。

廣順三年,定考簿違限之罰。又敕「選人除官,敘理,各 憑資考。」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 月十四日敕:「起今後,諸州府更有供申考簿,違格限 申到者,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各罰五十直,其錄事參 軍仍殿一選,本勾押官典委本州并行科斷。如違程 限一月已上不申到者,仍令尚書考功催促,候供申 到考帳,依例施行。所有科罰,准前處分。若是考較過 時,即與次年依格奏較。」是月,尚書考功上言:「當司所 納諸道考課文帳,准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已前考 帳到京,如違格限,本處官吏各行殿罰。其鳳翔府自 廣順元年十月九度移文為考帳,全不詳認格條,遂 申中書門下請勘。今鳳翔府稱違格,限二十餘日,已 決罰官典申到考帳,當司准格,違限不收。」敕:「鳳翔考 帳違限,本府各以科徵,其考帳省司特與考較。起今 後,諸州府更有違限者,本判官、錄事參軍各罰五十 直,錄事參軍殿中選典押本處科斷,仍令省司依時 催促。若較考過時,即與次年較奏。餘依前後格敕指 揮。」又敕:「州縣官或特敕除授,或非時有故停任員闕 除官到任者,緣赴任不拘期限,申發考帳之時,但滿 一周年,便與依例書較,一考申省。如書較時少欠月 日,即與次年附帳申較,不得漏落考第、姓名。如或有 違罪,本道書考官吏。」五月敕:「近日多有諸色出選門 州縣官,累經中書陳狀,援引從前敕文乞除官事多 中書先乾祐二年二月十日敕文,以此難議施行。今 將已前敕文,詳酌可否,特與條貫,庶無淹滯。應前後 出選門州縣官,內有十六考敘朝散大夫階次、赤令, 并歷任中曾升朝及兩使判官、五府少尹,罷任後一 周年除官,曾任兩藩營田判官、書記、支使、防禦團練 判官,罷任後二周年與除官,並許經中書陳狀點簡, 不欠年限,當與施行。選期既定,不得依常選」人例,更 理減選,仍須分明批書曆子,請給解繇。若是逃失戶 口,降書考第,其顯有過犯,必行殿降。應諸色選人,過 犯三選已上,及未成資考丁憂課績官,無選可減者, 宜令自於吏部南曹投狀,准格敕磨勘,申送中書門 下,並與除官。其州縣官,自恐虧損年限資序歸選門 者,亦聽自便。如或曾任推巡軍事判官等,並諸色出 選門官,並據見任官選數敘理,取解赴集,依格敕磨 勘,送名中書門下,於銓司注擬前先次除官。所有諸 色常選人,皆自有選限,合赴常調,今後不得妄有陳 乞,及不依格敕論理功課。如違,當行舉勘。若是特恩 除授及擢材委任,不拘此例。

世宗顯德五年令內外官以三周年為三考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顯德五 年,尚書考功奏奉新敕,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授官並 以三周年為限。閏月不在其內者,當司所書校內外 六品以下赴選官員考第。今後以一周年校成一考, 如欠日不計限滿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滿後未有 替人,在任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計限。兼 逐年月日,自上以來,課績功過,第二考須具經考後 課績,不得重疊計功。其末考須是具得替年月日,比 類升降。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者,准格例 三十個月書校三考。今年正月一日後來授官到任 者,准《新敕》三周年為月限,每一周年書校一考,閏月 不在其內。所有諸道州府校考申發考帳及當司校 奏,各依前後格敕施行。」按周以前皆以三十月為三考至是始令三周年云

聖宗統和元年詔諭三京左右相以下公方采聽以為殿最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元年十一月庚辰,詔諭三京 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諸道節度使判官、 諸軍事判官、錄事參軍等,當執公方,毋得阿順。諸縣 令佐,如遇州官及朝使非理徵求,毋或畏徇。恆加采 聽,以為殿最。」

統和九年七月。詔「諸道舉才行。察貪酷。」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二年。夏六月辛巳朔。詔「州縣長吏。有才能無 過者。減一資考任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六年詔職官貪暴者罷之其清勤者在卑位亦當薦拔

按《遼史聖宗本紀》:太平六年十二月辛巳,詔北面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