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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作弊具奏者,發覺之日,本官革職,交刑部治罪。若不係言官,有犯此者,《處分同凡密奏本章》,康熙十四年議准內外無言責官員,本無密事妄行密奏者,降二級調用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參奏不實處分,康熙十五年議准條陳。

譏刺及回奏不實奉

旨議處者、或凡事不據實陳奏、或並無可據稱「風聞」

具題者、俱降一級調用。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准布政使、按察使缺,令九」

卿、詹事、科道於參政、副使、參議、僉事內,不論俸次、參、罰,一體保舉。又議准濫將匪人徇情保舉,照「濫舉卓異」 例治罪。凡外官舉劾,康熙十八年議准,奉天府屬亦照例准薦一員。又議准「濫將匪人徇情薦舉者,照濫舉卓異例處分。」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議准內外保舉,不得虛詞贊」

揚。應將本官清廉實政詳列題請

康熙二十年

正月二十八日

上諭吏部、都察院:「國家設官分職,各有專司,必勤勵。」

辦事,乃克勝任。近見各衙門官員,有虛糜俸祿,懶惰不上衙門者,有老疾孱弱不能任事者,應分別勤惰,以示勸懲。堂上官員,爾等開列具奏,所屬官員,會同各該堂官分別議處。

康熙二十一年

五月二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李霨、王熙、學士噶爾圖石」:

柱、《張玉書》:「朕觀部院衙門大小官員俱分班啟奏,甚或一部分作數班。朕與爾等皆每日曉起,部院官員分數班啟奏,殊非上下一體,勵精圖治之意。嗣後滿漢大小官員除有事故外,凡遇啟奏事宜,俱著一同啟奏。都察院衙門及科道官員,無逐日啟奏。本章著每日黎明齊集午門,如滿漢部院官員有怠惰規避」 者、即行察參。又《大小各衙門》滿漢官員。雖該衙門無啟奏事宜亦著每日同啟奏官員、黎明齊集午門俟啟奏事畢同散。有怠惰規避、不於黎明齊集者、亦著都察院及科道官員察出參奏

康熙二十二年

十月二十六日

上諭吏部:「朕夙夜孜孜,勤求治理,務期紀綱整肅。」吏

治澄清,庶績咸熙,民生樂業,以幾郅隆之化。部院衙門事務,屢加申飭,近皆修舉職業,勉力清釐。惟在外直隸各省督撫等衙門,積習相沿,未盡整飭,一切事務不能恪恭勤勵,實心辦理。督撫為地方大臣,果能潔己率屬,公正無私,則大法小廉,交相儆惕,吏治自當振興,閭閻克臻康阜。且糾劾官員,關係激勸,必蒞任既久賢否洞知方可據實指參,貪劣知儆。向來督撫有入境即行糾參者既未夙悉官評止據下屬揭報即行題參則所劾未盡得實徒為具文塞責。果係真知灼見。自當不時指參何必拘定遲速。又廣西四川地處邊疆選補官員赴任每多遲誤。懸缺久待。料理乏人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具奏。《特諭》。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揭參劣員,康熙二十三年議准:司、道、府

未奉督、撫發行拿禁無罪屬官,併罪不至拿禁之屬官者,俱革職。武職凡誤揭屬官,康熙二十三年議准:凡將屬官事蹟錯開,以致本官革職者,申報官降一級調用。降級者,申報官降一級留任。督、提、鎮俱罰俸九個月。凡徇庇該督、提、鎮查取職名,該管各官徇庇不報者,降二級調用。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舉劾。康熙二十四年,議准保舉薦。

舉各官照例開列實蹟:第一條,必註明「不加派火耗。」 第二條,必註明「實心奉行。」

上諭:「每月吉聚眾講解,方准列薦。」

康熙二十七年

二月二十日

上諭:「天學士伊桑阿、梁清標、學士齊穡舜拜、趙山拜。」

里阿喇密、石文桂、盧琦,「近見科道官參人之疏甚多,果有大貪大惡,何不早為參奏?有等人聲言糾察,妄行嚇詐,希圖利己,以致各官不能自安。此等嚇詐之人,許即行首告,吏部、都察院通行曉諭。」

康熙二十七年

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