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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廉察州縣及石烈彌里之官,不治者罷之。詔:「大小 職官有貪暴殘民者立罷之,終身不錄。其不廉直,雖 處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當薦拔。其 內族受賂事發,與常人所犯同科。」

興宗重熙十年冬十月丙戌詔東京留守蕭孝忠察官吏有廉幹清彊者具以名聞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一年秋七月壬寅朔,詔「外路官勤瘁正直者, 考滿代不治事者即易之。」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