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廉察州縣及石烈彌里之官,不治者罷之。詔:「大小 職官有貪暴殘民者立罷之,終身不錄。其不廉直,雖 處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當薦拔。其 內族受賂事發,與常人所犯同科。」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一年秋七月壬寅朔,詔「外路官勤瘁正直者, 考滿代不治事者即易之。」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