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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九十九卷目錄

 遷擢部彙考二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十則 成宗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

  一則 英宗至治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三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四則 孝宗

  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十七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七則

銓衡典第九十九卷

遷擢部彙考二

元定《百官遷擢之制》。

按《元史選舉志》:「凡遷官之法,從七以下屬吏部,正七 以上屬中書,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由中書取進 止。自六品至九品為敕授,則中書牒署之;自一品至 五品為宣授,則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寶,二品以 上用玉寶,有特旨者則有告詞,其理筭論月日,遷轉 憑散官。內任以三十月為滿,外任以三歲為滿,錢穀 典守以二歲為滿,而理考通以三十月為則。內任官 率一考陞一等,十五月進一階;京官率一考視外任 減一資。外任官或一考進一階,或兩考陞一等,或三 考陞二等。四品則內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 任少則後任足之,或前任多則後任累之,一考者及 二十七月,兩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 以上,遇陞則借陞而補以後任」,此又其權衡也。凡選 用不拘常格,省參議、都司郎中、員外,高第者拜參預 政事,六曹尚書、侍郎及臺幕官、監察御史,出為憲司 官。外補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蹟秩視六品,外 任或為長伯。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寺監由丞至卿, 館閣由屬官至學士,有遞陞之法,用人重於用法如 此。又覃官或准實授,或普減資陞等,或內陞等,或外 減資,或外減內不減,斯則恩數之不常有者,惟四品 以下者有之。三品則遞進一階,至正議大夫而止。若 夫勳臣、世胄、侍中、貴人,上命超遷,則不可以選格論。 亦有傳敕中書,送部覆奏,或致繳奏者。斯則歷代以 來,封駁之良法也。

世祖至元四年定廕官遷轉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四年,「諸廕 官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二品以 上,選自特旨。」

至元六年,定百官計考陞轉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隨朝職官,至 元六年格,一考陞一等,兩考通陞二等。止六部侍郎, 正四品,依舊例通理,八十月陞三品。左右司郎中、員 外郎、都事考滿陞二等。六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三十 月考滿陞一等,兩考通陞二等。」 凡官員考數,省部 定擬,從九品擬歷三任,陞從八;正九品歷兩任,陞從 八;正《八品歷》三任,陞從七。《從七歷》三任,呈省:《正七歷》 兩任,陞從六。從六品通歷三任,陞從五。《正六歷》兩任, 陞從五。從五轉至正五,緣四品闕少,通歷兩任,須歷 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內外正從四品,通理八十月, 陞三品。

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陞擢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臺憲選用,至 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 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陞擢,其有不顧權勢,彈 劾非違,及利國便民,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酌量銓 注。」

至元九年,定巡檢及提控案牘等任滿遷轉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九年,部議, 巡檢流外職任,擬三十月為一考,任迴於從九品遷 敘。」 又議:「凡總府續置提控案牘,多係入仕年深,似 比巡檢例同,考滿轉入從九。緣從九係銓注巡檢闕, 提領案牘吏員,文資出職,難應捕捉,兼從九員多闕 少,本等人員不敷銓注。凡陞轉資考,從九三任陞從 八,正九兩任陞從八。巡檢、提領案牘等,考滿轉入從 九從九,再歷三考陞從八,通理一百二十月陞巡檢, 依已擬提領案牘,權擬六十月正九,再歷兩任,通理 一百二十月陞從八。」較之陞轉資考,即比巡檢,庶員 闕易就都吏目擬吏目一考轉充都目,一考轉充提 領案牘,考滿依上轉入流品都吏目,應陞無闕,止注 本等職名驗理陞轉。

至元十一年。春正月庚寅。初立軍官以功陞散官格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壬子,定「內外官以三年為考,滿 任者遷敘,未滿者不許超遷。」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定「巡檢及提控案牘陞轉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二十年,議 巡檢,六十月陞從九品, 又部擬提控案牘,九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