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違限半年以上者送問監生吏典、給引放回。 凡 畢姻。「弘治間定京官及進士奏乞畢姻」、行同鄉官員 保勘明白、具奏定奪
世宗嘉靖六年定京官患病給假之例
按《明會典》:「凡京官患病。嘉靖六年,令京官告病者,吏 部查驗的實,照例放回。若託故詐病,扶同保勘,及病 痊不赴任者,一體罷職。」
嘉靖七年、令出差御史告病、查實放回
按《明會典》:「凡出差御史患病,嘉靖七年令各處御史 有告病者,該部查勘是實,方准放回。若係推避,就令 致仕。」
嘉靖八年令御史等官養病,不得違限三年。進士不 在此例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令,御史養病三年以上者,革職 冠帶閒住。」 凡京官進士養病,違限舊例延至三年 外起送赴部者,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 在三年之內,具奏定奪。嘉靖八年議准,各官養病限 內丁憂,及起文在三年之內者,與違限情似不同。進 士未經受職,亦難與各官概論,許吏部催取聽選。 嘉靖十二年、令進士養病、不得違限三年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令以後進士養病,但違限三 年以上者,一體查革。」
嘉靖十三年令、百官親老有兄弟仕外者、許終養 按《明會典》、嘉靖十三年奏准、親老而兄弟俱仕在外 無人侍養者、許放回終養。
嘉靖十五年令、百官親老有兄弟篤疾者,許終養 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奏准、親老雖有兄弟篤疾不 能服事者,准令終養。」
嘉靖十七年令百官母老有兄弟異母者,許終養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奏准、母老雖有兄弟同父異 母者,亦准令終養。」
嘉靖二十一年、令巡按、及別差御史患病地方官具 實奏聞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題准巡按并別差御史,如 果患病不支,許地方官具實奏聞,不許徑自具奏。 嘉靖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回道,自行具奏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巡撫官 代奏者,不准著回道自行具奏聽勘。
嘉靖三十三年、令御史在差患病、許撫按官代奏回 籍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御史在差患病,有撫 按官代奏者,仍准回籍調理。」
嘉靖三十四年、令告假遷葬官員、照養病例
按《明會典》:「凡遷葬,嘉靖三十四年議准,遷葬官員照 養病事例,作缺放回,待事畢具文起送。如違三年之 上,亦照養病例革職。」
嘉靖四十二年定、「內外官遇本生父母亡故,請給假 治喪」
按《明會典》,「凡治喪。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內外官員為 人後,遇本生父母亡故,自願回籍者,許給假治喪。在 京照例具奏,在外呈詳撫按,就任放回。定限二年餘, 原籍起送改選。如過三年者,參究。」
嘉靖四十三年,定「各官省親」及遷葬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議准給假省親官,照遷葬 例作缺題放。」 題准給假遷葬者,須三年考滿之後, 方許具奏。 凡送親京官,有老親隨任奏送還鄉者, 量地方遠近定限,俱作缺。
穆宗隆慶二年定京官陞外告病之例
按《明會典》,凡京官陞外告病。隆慶二年議准患病在 先、推陞在後,比外官已到任者不同。准令回籍養病, 痊日給文赴部。
隆慶三年,令「各邊督撫兵備等官患病、聽巡按御史 轉奏」
按《明會典》:「凡各邊督撫兵備等官患病,隆慶三年奏 准不許自奏,聽巡按御史勘明轉奏。如有託疾避難 者,該科及巡按御史參奏處治。」
隆慶四年令進士給假養病,不得違限三年。
按:《明會典》:凡進士養病,隆慶四年題准:但到部在三 年之外者,不論起文日期,俱照違限革職。其三年赴 部,而又稱「中途患病者,照有疾例致仕。」
隆慶五年,詳定「內外官給假」之例。
按《明會典》凡給假,隆慶五年議准兩京給假省親、送 子、遷葬官員,俱要該衙門掌印官勘實代奏,方准題 覆放回。 奏准、京官患病,先呈本衙門掌印官查勘 的確,取具同鄉同僚官結狀代奏,方准題覆。 凡五 城兵馬患病,舊例致仕。隆慶五年奏准,照序班例,不 分正副指揮,俱准養病痊日起文赴部。 凡外官陞 京職,未「任患病。」隆慶五年議准行彼處撫、按勘實,放 回調理
隆慶六年,令給假省親送子遷葬官員,得自奏請。其 養病官員,該司查驗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