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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敕:「舉選之眾,例是艱辛,曾因兵火之餘,多無敕甲, 不有特開之路,永為遐棄之人。其失墜告身者,先取 本人狀,當授官之日,何人判銓,與何人同官,上任與 何人交代,仍勘歷任處州縣,如實則別取命官三人 保明施行。」

長興三年。令出選門官罷任周年,許擬議復職 按《五代史唐明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興三 年二月敕,「前資朝官及諸道節度觀察判官,近敕罷 任一周年後,方許求官。其出選門官,雖准格例送名, 未定除官年限。自此應出選門官,亦宜罷任後周年, 方許擬議。仍本官自於所司授狀磨勘,申送中書門 下。」

後晉

高祖天福五年詔過格選人降資注官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福五 年十月詔曰:「過格選人等,早列官途,合依選限,或值 戈鋋之隔越,或緣貧病以淹延,既礙舊條,永為廢物, 適當開創,宜憫湮沈。可赴吏部南曹,准格召保,是正 身者,與降資注官。」

太祖建隆元年令百官貶降者敘復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賜內外百 官軍士爵賞,貶降者敘復。」

開寶九年詔敘降免官員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九年「夏四月庚子,有事圓丘, 詔貶降責免者量移敘用。」

太宗淳化四年詔禁錮人補州縣責效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四年九月丙申,詔諸雜除禁 錮人,州縣有闕,得次補以責效,能自新勤幹者,具聞 再敘。」

徽宗崇寧五年詔左降官復職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五年春正月「庚戌,詔崇寧以 來左降者,各以存歿稍復其官。」

大觀三年詔復用謫籍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三年秋七月丁未,詔謫籍人 除元祐姦黨及得罪宗廟外,餘並錄用。」

大觀四年,詔敘進「罪廢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四年三月癸亥,詔罪廢人稍 加甄敘,能安分者,不俟滿歲,各與敘進,以責來效。」

政和五年詔責降臣僚並與甄敘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五年三月「丁亥,詔以立皇太 子見責降文武臣僚,並與牽復甄敘,凡千五百人。」

高宗建炎二年秋七月丁亥詔百官坐蔡京王黼擬授而廢者許自新復用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二十三年命部除官以罪罷再敘者按治跡授縣令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十三年夏五月甲戌,命應 部除官嘗以罪罷而再敘者,遣使按其治跡,如有善 狀,方許授以縣令,無治狀者,不論任數多少,並不得 授。」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辛未詔職官犯罪非死罪除名遇赦幸免有才幹者中外並用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世祖至元二十一年令罪黜官量才錄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一年春正月甲戌,御史 臺臣言:罪黜之人,久忘其名,又復奏用,乞戒約。帝曰: 「卿等所言固是,然其間豈無罪輕可錄用者。」御史大 夫玉速帖木兒對曰:「以各人所犯罪狀明白敷奏,用 否,當取聖裁。」從之。冬十一月壬寅,安童、盧世榮言:「阿 合馬專政時所用大小官員例皆奏罷,其間豈無通 才,宜擇可用者仍用之。」詔依所言汰選,毋徇私情。

泰定帝致和元年令黜罷官量才敘用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致和元年三月庚午,塔失帖木 兒、倒剌沙言:「災異未弭,由官吏以罪黜罷者,怨誹所 致,請量才敘用。從之。」

明定「百官起復之制。」

按明《會典》:還職官員,官員有戴罪,有問斷,有違限提 問者,例得還職。其或有報缺差誤,重選檢舉改正者, 新官准起送改選。 凡南京各衙門新除復任官員, 吏部咨開職名到部,各取到任日期,并各衙門繳到 各官文憑,收候年終類繳吏部。如遇丁憂者,先行咨 繳。 凡南京法司送到還職官員,係在京所屬送原 衙門復任。直隸所屬、具揭帖赴南京吏科、填給文憑。 復任日期繳報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送到還職官員查驗給憑

按明《會典》,凡在京各衙門送到還職官員,洪武二十 六年定,俱憑來文隨即附簿,查對缺冊。如未作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