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侍郎革處者,著察明議奏。」 特諭。十一月初八日
上諭吏部:「原任山陝總督莫洛、陝西巡撫白清額、已」
經甄別處分本當不復任用近據甘肅巡撫劉斗等合詞奏稱、莫洛有益地方兵民數千哀求代題留任又據西安等處《鄉約》百姓趙璉等稱莫洛白清額實心實政老稚感悅保奏留任等語朕思簡用督撫原欲其綏輯地方愛養百姓今莫洛等既為地方愛戴特順輿情免其處分莫洛白清額俱著復還原官仍「留任。以後著益殫心供職。以副朕寬宥任用之意。達爾布著改為山西巡撫。馬雄鎮著候缺另用。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降級開復。康熙九年議准:官員錢糧未
「完,或因公詿誤降級者,後經開復,將任內所有加級、紀薦,俱准給還 。」 又議准:內外官不將降級罰俸情由查明遽題請開復者,題請官罰俸六個月,轉詳之司道府等官,罰俸一年。如督撫將伊等續有之降級、罰俸情由不行題明,遽請開復者,罰俸一年。至本官已經申呈開復,該管上司勒掯不詳者,罰俸一年;督撫不具題者,罰俸六個月。如屬官隱瞞本身罪過,呈請開復者,亦罰俸一年 。凡革職開復,康熙九年議准:官員已經黜革,又有前任事故,到部議處,必分註應降、應革題明存案。倘事後辨復還職,仍將前任事故逐一查核,如再有應革之罪,不得即議還職。如有應降之罪,即照原職降級。如有應罰之罪,仍於補任日罰俸。如官員因錢糧未完,因公詿誤革職者,後經開復,將原任所有加級紀薦,俱准給還。
康熙十二年
九月初五日
上諭吏部:「向來定例外官告病不准起用,原以防其」
規避。但其中或有才品優長,政績素著者,迫於一時至情,引例告歸,終身棄置不錄,深為可惜。應令地方督撫確行諮訪,果有才品堪用者,據實保奏,以憑擢用。其作何舉行,爾部詳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官員保舉之令康熙十二年。
諭、「外官告病、舊例不准起用、原以防其規避。」若果有
才品堪用者。該督撫確行諮訪、據實保奏、以憑擢用 。凡護衛起用。康熙十二年題准、王等緣事革去之護衛、令該旗減等補用
康熙十四年
《大會清典》:凡革職開復。康熙十四年議准:官員被參
革職提問者,後經審虛,仍准還職。如失察衙役詐贓,並無入己,援
赦免議者、亦准復原職。 凡降調各官、康熙十四年
覆准:「翰林官降調還級、革職再起者,仍敘原資原俸。」
康熙二十年
十一月初七日
上諭吏、兵二部:「總督哈占、蔡毓榮統領官兵進勦逆」
賊直抵雲貴地方。著有勞績。其所革原官、俱准復還。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康熙三十二年
十月初十日
上諭內閣、「前尚書科爾坤諳練事務。在戶部時著有」
勤勞被參之事,殊不明晰,以其年邁不復任用,可復其尚書銜。又米漢雯被參之事亦不明晰,供俸內庭,勤勞有年,可復其原官。《特諭》。
康熙三十四年
八月初二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王熙、張玉書、學士戴通。」
「宋柱、陶岱、齊穡、博濟、韓菼、顧藻、徐嘉炎、張榕端、于成龍向以每事好勝,倡議捐納革職。今在河工殫極勤勞,居官素優,總督原銜,其復還之。」 康熙四十一年。
二月初八日
上諭內閣:「朕昔巡視西省地方,聞葉九思居官甚優。」
遂擢用為大同府知府,後因公罣誤,部議革職,朕特令罷職留任。今已歷數載,其服官之善不改於前,比來年齒亦漸長,可給還與原官,諭吏部知之。
康熙四十二年
正月十七日
上諭:「扈從大學士馬齊、張玉書、學士色德里、劉光美。」
「司業降調劉芳哲請安來朝,朕見其年邁,心甚憫之。彼係舊翰林,可傳諭吏部復其所降原級。」 康熙四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