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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則例》。戶部會議得:「東撫蔣疏稱,觀城縣未完臨倉米四十七年米折等銀四百三十九兩,俱照數全完。所有觀城令周用章革職之案,相應准其開復。又疏稱,『周用章准其留任之處,聽候部議』」 等語。查開復官員留任之處,並無定例。且周用章員缺,將鍾祥縣丞張世濟陞補,已經奉
旨。「應將該撫所題免其離任之處。應無庸議。仍令該」
撫給文赴部另補。嗣後拖欠錢糧官員參後全完、該督撫請開復者,照例准其開復外,如將離任官員題請留任者,員缺雖擬有人,而未奉
旨「將原官准其留任。如員缺所補之人已經奉 旨者,將新任官令其赴任,原任官令其赴部另補,俟 命下之日載入例冊遵行可也。」康熙四十八年九月。
二十九日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九年
《吏部則例》。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內,吏部為欽奉。
上諭「事。議得九卿議覆、嗣後陝西州縣官員虧空」、被
參、解任開復者,以伊原缺補用,則無規避之弊等語。嗣後直隸各省州縣、亦照陝西例補用可也。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內,戶部為特參縣令等事,該臣
等會議得:「江撫郎以上高縣積穀一萬六千石,盤查貯倉穀止七千一百一十五石零,其餘穀八千八百七十四石零,並無貯倉,明係虧空;應將上高縣知縣陳飛聲題參部議解任。其虧空穀石,行令該督嚴審追完具題去後。今該督噶《疏》稱:『陳飛聲虧空穀石,審明因倉厫瓦片零落,雨淋入倉,遂致霉爛;今已賠補』」 全完等語。應將上高縣知縣陳飛聲解任之案,准其開復,候原缺補用可也。奉
旨:「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