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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用專詞,餘用泛詞。」

元祐二年,定臣僚封贈生母及妻之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元祐二年詔父 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許 先及其妻。」

紹聖元年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紹聖二年,詔「寺監官遇大禮封贈。」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紹聖二年,詔「寺 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教郎,遇大禮封 贈。」

徽宗政和二年定命婦及封贈之制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二年十二月「乙巳,定命婦名 為九等。」按《職官志》,「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 等。」

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夫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 「並孺人。」

孝宗淳熙三年封文武官父母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三年十二月「甲午,朝德壽宮, 行慶壽禮,文武官封父母。」

金定《官誥》之制。

按《金史百官志官誥》:「親王,紅遍地雲氣翔鸞錦褾,金 鸞五色羅十五幅,寶裝犀軸。一品,紅遍地雲鶴錦褾, 金雲鶴五色羅十四幅,犀軸。二品、三品,紅遍地龜蓮 錦褾,素五色綾十二幅,玳瑁軸。四品、五品,紅遍地水 藻戲鱗錦褾,大白綾十幅,銀裡間鍍軸,元牙軸。承安 四年改之,大定二年復改為金縷角軸。六品、七品,紅」 遍地草錦褾,小白綾八幅,角軸,大安加銀縷。公主、王 妃與親王同。郡主、縣主、夫人紅遍地瑞蓮鸂𪆟,錦褾, 金蓮鸂𪆟,五色羅十五幅。郡王、夫人、國夫人紅遍地 芙蓉花錦褾,金花五色綾十二幅,玳瑁軸。縣君、孺人、 鄉君紅遍地雜花錦褾素五色小綾十幅,銀裡,間鍍 軸。軸之制,如徑二寸餘,大錢貫樞之兩端,復以犀、象 為鈿以轄之,可圓轉如輪。

金格。一品紅羅畫雲氣盤龍錦褾,金龍五色羅十七幅,寶裝玉軸。二品翔鳳褾,金鳳羅十六幅,犀軸。三品、四品盤鳳褾,金鳳羅十五幅。五品翔鸞錦褾,金鸞羅十四幅。以上幅皆用五色羅,軸皆用犀。六品御仙花錦褾,金花五色綾十二幅。七品、八品、九品太平花錦褾,金花五色小綾十幅,軸皆用玳瑁。凡褾皆紅,幅,皆五色。夫人以上制授,餘敕授皆給本色錦囊。

熙宗天眷元年詔百官誥命各用本字

按《金史熙宗本紀》:天眷元年九月「乙未,詔百官誥命, 女直、契丹、漢人各用本字」,渤海同漢人。

皇統元年春正月己未初定命婦封號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十年夏四月丁酉制命婦犯姦不用夫廕以子封者不拘此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年。四月己亥。制一品命婦衣服。聽用明金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命宰執改除外任者與宰執一例封贈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十一月壬午,尚書省奏, 知河南府事程嶧乞進封父祖。權尚書禮部郎中党 懷英言,「凡宰執改除外任長官,其佐官以下相見禮 儀,皆與他長官不同,其子亦得試補省令史,其子且 爾,父祖封贈,理當不同,合與宰執一例封贈。」從之。

泰和元年春正月甲戌初命文武官官職俱至三品者許贈其祖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百官計考封贈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封贈之制。至 元初唯一二勳舊之家以特恩見褒。雖略有成法。未 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課雖以五事責辦管民官。 為無激勸之方。徒示虛文,竟無實效。自今每歲終考 課管民官五事備具內外諸司官職任內各有成效 者為中考。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號;第二考,令子弟 承」廕敘仕,第三考封贈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贈 者,量遷官品。其有政績殊異者,不須陞擢。仰中書參 酌舊制,出給誥命。

武宗至大二年詔定流官封贈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