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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察冠帶閒住,乞復父原職致仕者,吏部奏請定 奪。」

嘉靖三十年令、京官陞外職者、給原任誥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年奏准京官出差,給由公文到 部,隨陞外職者,准給原任誥敕。」

嘉靖三十二年定改給《敕命》之制。

按《明會典》、「凡改給。嘉靖三十二年奏准、先任外官准 給敕命。」未領後陞京官品同。請改給者、具奏定奪。 嘉靖三十四年、令給死節官誥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四年題准:凡陣亡死節官加贈 者,給與誥敕。」

嘉靖三十七年、令給致仕官誥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七年奏准各官考滿復職後,未 經請給誥敕,尋准致仕者,仍奏請給與。」

嘉靖三十八年令、京官以本身誥敕移封本生父母 者聽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八年奏准京官已封過繼父母, 乞將本身及妻應得誥敕移封本生父母者,奏請准 封。」

嘉靖四十一年定「給外官誥敕」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一年題准外官考滿,查其任內 撫按薦舉三次以上,方准請給誥敕。」

嘉靖四十二年令、京堂官、以本身誥敕移贈本生祖 父母者聽。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奏准:三品京堂官,已贈過 繼祖父母,乞將本身及妻誥命移贈本生祖父母者, 奏請准贈。」

嘉靖四十四年定給「御史及外官誥敕」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題准,凡中差御史并各衙 門薦舉者,限三次以上。其巡撫巡按但有薦舉,不拘 次數,即與題給。在外司府州縣及衛首領等官,九年 考滿,請給誥敕,查係本部考稱者,即取供結類題,不 拘薦次,平常者不准。」

穆宗隆慶元年定追贈生母及改給閣臣誥命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 准追贈。」 又題准閣臣先任二品,蒙恩封贈,尋加從 一品,而前項誥命尚未撰寫頒給者,以新銜改給。 隆慶二年,令三母不得並封。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題准三母不得並封。今後封贈, 止許嫡母一人,生母一人,繼嫡母不得概封。」

隆慶五年、令「方面官歷京堂官、改給誥命」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方面官已給誥命後歷京 堂官,品同考滿復請改給者,具奏定奪。」

隆慶六年,定百官遇覃恩封贈及皇親封伯追贈等 制。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奏准:凡遇覃恩,祖父曾經考察 為民,不得封贈。乞停本身封典,准復祖父冠帶閒住 者,奏請定奪,非係覃恩者不准。 又題准:在京丁憂、 養病給假等官,與見任同。如遇覃恩,候復除日,一體 請給誥敕。其陞授京官在覃恩月日以前者,不分已 未到任,俱准給。 凡皇親封伯追贈,隆慶六年題准 追贈「三代。」

神宗萬曆元年定京堂官改給誥命等制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京堂官先任方面二品,已 領誥命,後歷京官三品考滿者,許以京銜改給。 又 題准行各該巡撫衙門,將所屬衛所請誥續誥官員, 除因便赴京願由軍衛起文者,聽其親齎赴部請續 外,其餘俱覈造功次履歷、氏代總冊,連原領誥軸,每 春夏季終,差人類齎赴部,以憑轉送謄黃衙門查謄 擬授,兵部歲差官二員齎去散給。 又題准,凡錦衣 衛官旗將軍,及不係世襲者,照文職例,以三年為率, 查無違礙,方許保結請誥。 又題准:武職子孫,見任 文職進階授封者,兵部照例查送謄黃衙門,轉開吏 部行翰林官撰述頒給。 凡軍職授誥之後,子孫不 能保守,如遇水火盜賊者,例無重給。

萬曆五年,定土官等給誥敕之制。

按《明會典》、凡各處土官請給誥敕,行本布政司、轉行 按察司,委官訪察,無礙會奏。仍具結狀繳報,到部單 題。萬曆五年題准:凡土官積有年勞,地方安靜,當得 封典,止申呈各該司道衙門勘結明白,轉呈撫按,即 與具奏,不必自行陳請。如有阻滯不行者,方許具實 陳奏。 凡新選駙馬誥命,准禮部咨具題引奏,御前 頒給。 凡朝鮮國王誥命、准禮部咨具題、照例頒給

凡番僧襲替國師禪師、應給誥敕。禮部奏准、移咨

本部單題撰寫。其頒給與《王誥》事體同。 凡《敕諭》封 宮內夫人、准禮部咨具題撰述。用寶完日、仍題行中 書舍人、轉送司禮監頒給

萬曆六年令「文官父任武職及百官,遇覃恩願停本 身封典。」復父職者酌量封贈。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題准:文職官父任武職,品高於 子者,仍舊進階,品卑者照子官品,仍於武職內對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