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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贈,階亦如之。即一品二品亦照此例移咨兵部,一 體給與「武軸。」 又題准,凡遇覃恩,有奏願停本身封 典復父職者,查其父所犯,除貪酷不准外,若以別罪 為民,准與閒住,閒住准與致仕,後復遇恩不許又請 遞加。近例請復父職者,俱免停本身封典。 凡武職 有子任在京文職者。萬曆六年議定,職高于子者,仍 舊進階,卑者照子文官品給。查武官品同者,封贈俱 給《武軸前撰述例》停止。

萬曆七年,定王府將軍、郡主、儀賓等給授誥命式。 按《明會典》:凡各王府將軍、郡主、儀賓等誥命,禮部奏 准,移咨本部類奏撰寫用寶,并造袱匣完備,該府具 奏關領,仍候禮部移咨到日,類奏給授。萬曆七年題 准:王府應給誥命者,禮部移咨到部,隨即題覆,用寶 後類送本部收貯,遇有該省朝賀官員,順便齎回,付 各該布政司、分發各長史司教授、頒領本部。隨將所 給軸數、行文各布政司知會、取各長史司教授領狀 類繳

萬曆八年,定「追奪誥敕」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八年題准:文官犯該充軍以上重罪, 及以貪酷除名者,原給誥敕,吏部每年兩次類題追 奪。」

萬曆十二年,定「武職官請誥」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武職旁支子孫繼襲祖 職,俱待三年滿日,在內從兵部,在外從撫按批允,請 誥方冊結,送部覆覈,照例題請撰給。若未及三年,或 在任犯罪者,俱不准。」

萬曆十三年、令薦舉官得給誥敕。其內外官員給發 數目、該衙門一月一報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南贛鄖陽都御史薦舉 所屬,照依延綏、甘肅、寧夏事例,一體作為正薦。」其旁 薦,除南北直隸差多薦易者,仍以三次為准。其各省 但有旁薦,不必拘定三次,查果政績優異者,亦得請 給誥敕。 凡給發誥敕,萬曆十三年令在京在外應 給官員誥敕,及各王府誥軸,給發過數目,該衙門一 月一報,聽內閣查理,勿得留滯。 凡領過誥敕,偶因 水火盜賊燬失者,查例覆題,准與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