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題准:「外官司府首領及州縣佐貳,不准給封。」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給授,順治十四年題准:京官陞授在 覃恩月日以前者,不分已任未任,俱准照例給封。
又題准、滿漢各官職銜、以
詔下之日為定。俱照新加之級、給與封典。遇
詔後身故者、仍給與應得封典。 凡加贈。順治十四
年題准、「大臣陞職,未任者不准加贈 。」 又題准、外官陞授,在
詔「前而到任在後者、不准給封。」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給授,順治十六年題准:降調官「非犯貪」
酷者、仍給與前任封典 。又題准、各官
詔、「後犯事革職、及計察降調者、不准給封。」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加贈,順治十七年、
諭「大臣應加贈者,令候旨行,不必題請。」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加贈,順治十八年題准:大臣病故,應加
贈者、仍行題請 。凡封典不重給。《舊例》官員遇
覃恩、每任中、止封贈一次。順治十八年題准、品級不
同者,准重封。即品級相同、先雖受封、今陞任加級,職任頂帶不同者,亦准改銜封贈。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凡改給。「康熙元年題准、內外官員有請改」
新銜者、揭送內閣改給。不必具題。其初次未領、再遇
恩詔者、仍改給新銜。已領者、繳還原軸、亦准改給
凡停給各官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姦盜除名等罪、及妻非禮聘正室、或再醮娼優婢妾、不許請封 。凡職官曾犯贓私者、不准給封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文官封贈官員、遇有
覃恩、及三年考滿、例給封贈。一品至五品、皆授以 誥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
敕命滿洲、蒙古、漢軍武職、舊隸封司。康熙三年、改屬
兵部惟文職隸此 。凡加贈、康熙三年題准、滿漢三品以上等官、病故、停其加贈。奉
特旨者、不在此例
武職誥敕
國家酬庸報績、文武一體。每遇
覃恩,榮膺慶典。在內者、憑各該衙門咨送。在外者、憑
督、撫、提、鎮報聞。至《八旗武職》,
誥敕、舊隸吏部。康熙三年、改屬兵部。而封贈則仍用
文銜至今,遵為「定例」 云。
八旗武職封贈
公、侯、伯及一品、俱光祿大夫、妻俱一品夫人。以上封贈三代
《誥命》四軸。
二品資政大夫、妻、夫人、三品通議大夫、妻淑人。以上封贈二代。
《誥命》三軸。
《四品中憲大夫妻恭人》。
五品奉政大夫、妻宜人;
以上封贈一代
《誥命》二軸。
六品承德郎,妻安人 。七品文林郎,妻孺人。以上封贈一代。
《誥命》二軸。
八品:修職郎 。九品,登仕郎
以上止封本身
《敕命》一軸。
漢武職封贈
公、侯、伯、俱「光祿大夫」 、妻俱「一品夫人」
正一品:從一品:俱榮祿大夫、妻俱一品夫人。以上封贈三代
《誥命》四軸。
正二品:「驃騎將軍。」
從二品驍騎將軍妻「俱夫人。」
正三品:「昭勇將軍。」
從三品懷遠將軍妻俱淑人。
以上封贈二代
《誥命》三軸。
正四品:「明威將軍。」
從四品宣武將軍妻「俱恭人。」
正五品:「武德將軍。」
從五品武略將軍妻俱宜人。
以上封贈一代
《誥命》二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