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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六品:「昭信校尉。」

從六品忠顯校尉妻俱安人。

以上封贈一代

《敕命》二軸。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推封父見任者不封,致仕及已故者封」

之。有願棄職就封者聽 。凡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並封。嫡母亡,得並封。若嫡母已受封,生母先亡者,准追贈。若所生母未封贈者,不得先封。其妻 兩子當封,從其品大者。婦人因子封贈,而夫與子兩有官,亦從其品大者 。凡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未封、已歿,繼室當封者,正妻亦准追贈。其繼室,止封一人 。凡封贈母,止封嫡母一人、生母一人。繼嫡母不得概封。

凡封贈母、而父官高於子者。如係嫡母,從父

官生母從子官 。凡命婦因子孫封者,並加「太」 字。若已故,或曾祖、祖父、父在,不加 。凡父職高於子者,舊例依原職進一階,康熙五年題准:照父原品封贈,職卑者從子官封贈 。凡武職之子見任文職,封父母照文官例;父職高於子者,依原職封贈,移咨兵部給與武職。

誥敕、「職卑者、從子官封贈」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題准丁憂告假患病候補等官。」

不在見任者不准封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給授。康熙七年題准、丁憂官員因錢糧

盜案留任未補人者,仍題請給封。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封贈通例」:凡武官正一品,舊例授特進榮

祿大夫,康熙八年,照文職例去「特進」 字 。凡武官祖、父、父職高於子孫者,舊例進階,康熙八年,照文職例不進階,止照祖、父原銜封贈 。凡武官祖、父、父係文職者,移咨吏部題給封贈。若祖、父、父職卑,從子孫官封贈 。凡姪襲伯、叔之職者,准封贈其伯、叔父母。孫襲祖職者,止封贈其父母 。凡武官遇

詔後致仕病故者、照原官封贈。 凡年歲未滿、不上

朝官員不得授封 。凡外委千總、把總、不得授封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補給各官,有應封遺漏者,准彙題補給。」

康熙九年題准:「官員先緣事革職,後若還職者,仍具題補給」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追奪。康熙十一年題准、凡官員犯贓、革

職其祖父

誥敕、仍行追奪。若別項革職者、免止追奪本身封典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領過

誥敕、偶因水火盜賊燬失者、准題請重給。康熙十四

年議准官員將

誥敕質當者、革職。如收貯不慎、致蟲蛀損傷、或潮濕

破壞、染污等項,俱罰俸六個月。如水火盜賊燬失者,免議。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凡追奪康熙二十年奉

恩詔、除軍機貪污革職者、追奪。若因公詿誤、與別項

革職者永免追奪

康熙二十九年

《禮部則例》。吏部覆:左都御史于疏稱,「人臣服官,品級雖有崇卑,而人子報本孝思原無二致。八品以下官員,只封本身,不封妻室,只將本身封典貤封於父,不能封及於母。應否將八品以下授為八九品孺人名色,俾微員父母得以同邀寵錫。嗣後恭遇」

覃恩。「司府經歷等官、應否一視同仁」等語。吏部以在

京八九品官員、止封本身、不封妻室。在外司府首領等官、州縣佐貳等官、併教職等官、雖遇

恩詔,從無給封之處,應將條奏之處毋庸議。奉 旨:「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查得捐納榮親八九品

「官員,止將本身應得封典貤封于父,不能封及于母。人子報本榮親之念,似有未盡。應將八、九品官員,如有情願捐納榮親者,不封妻室,即授其母為八九品孺人,伊父母得以同封。其餘仍照《吏部》前議」 可也。康熙二十九年十一月內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七年

《禮部則例》。吏部為欽奉

《上諭事》:康熙四十七年閏三月二十五日,大學士馬

等將「本部不准趙弘燮為《外祖父母奏請捐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