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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寵,蓋親王有孺人二人云。唐制,按《曲禮》:天子之妃 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妻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 妻,則孺人不得以為妾。張文昌或取此。宣和罷縣君, 改孺人為第八等。

《輟耕錄》:國朝品官母妻,四品贈郡君,五品贈縣君。然 古邦君之妻,邦人曰「小君。」禮,士喪,妾不得匹其夫,必 曰君,妻曰「女君。」後世封羊祜妻為萬歲君,則此可謂 令甲之原。

《日知錄》:死國事者之父,如《平原君傳》:李同戰死,封其 父為李侯。《後漢書。獨行傳》:「小吏所輔扞賊,代縣令死, 除父奉為郎中。」《蜀志。龐統傳》:「統為流矢所中,卒,拜其 父議郎,遷諫議大夫」是也。若父子並為王臣,而特加 恩遇,如光武之於伏隆,先朝之於張五典,又不可以 常格論矣。

《病逸漫記》:「母雖以子貴,然嫡母在則不敢並封,生母 未封,則子婦亦不敢受封。」

《賢奕》。唐時宰相告身,用金花五色綾紙,至宋則用織 成花綾,以品次有差。《宋敕》俱草書,後用三省長官僉 押尚書印,然無御寶。當時每授官則有之,至國朝考 最,始給與,一品至二品皆誥,六品以下敕,花色殊異。 公侯一品玉軸,伯及二品犀軸,三品、四品鍍金軸,餘 角軸內唯御寶加於年月之上,其特使則有敕,敕用 小龍墨欄黃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