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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故分為五等土耳。若曰「凡諸侯受封者悉有附庸」 ,則有功無功者無差等矣。然則天下有附庸諸侯少而無者多蓋如是,上之政令有所屬而不煩,下之職貢有所附而不廢。以是言之,凡公侯得附庸者,必牧伯也;伯子男得附庸者,必連帥也。天下諸侯千八百國,統之以二伯,制之以二牧,維之以連帥,上以臨下,尊以統卑,使大國比小國,小國事大國,此周家之盛也。春秋時,自齊、晉之外,魯有邾、鄫,鄭有費、滑,宋有蕭、滕,凡陳、衛等盟會,大國皆統屬諸小國。漢之部刺史,唐之按察使,本朝轉運使副,皆其遺法耳 。陳君舉曰:「所謂五等諸侯,但言其班爵耳。若夫分土毋過三等,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自夏」 商未之有改。《大司馬》之法曰:「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由此觀之,雖周亦三等也。而《司徒》舉四封以言之,則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而又以益一男之地為公,以待加地之賞;損一男之地為男,以待削地之罰。蓋所謂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祿之,削地者歸之閒田。以《傳》攷之,魯錫附庸,而鄭嘗失武公之略,自虎牢以東是已。然終周之世,若公若男,往往設而不封,故稱「公」 者,一宋而已,自齊、魯皆侯也。虞公、虢公,則嘗為三公之後者耳。稱男者二,許宿是已,自邾、莒皆子也,今見於《注》。大抵公一位,侯伯一位,子男一位。司服有公之服,侯、伯之服,子、男之服。《掌客》有公之禮,侯、伯之禮,子、男之禮。《行人》敘諸伯則曰如諸侯,諸男則曰「如諸子。」 而《司儀》贊見公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則周亦三等,較然著見矣。先儒謂周公斥大九州,更置五等,妄也。強幹弱枝之道,雖聖人不敢廢。今天子之畿方千里,謂之萬乘而內,諸侯頗食采於其中,顧於方五百里封公,可乎?職方之制曰:「凡邦國千里,封公則四公,男則百男。」 蓋假設言之,以是為建國之率。假如九州,州方千里,大之封公,不過四國;小之封男,雖至於百男可也。是謂眾建而小其力。苟如先儒之言,則漢七國、唐藩鎮之禍作於周久矣。先王猶懼三等之勢相差殊而不輯睦,是故公貢重,食之者半;子男貢輕,食之者四之一。其見於《傳》,大國若衛,既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又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蒐;小國若鄫,則無賦,於司馬慮之詳矣。而說者不察,以為《魯頌》奄、龜蒙、居常、許、齊,管仲記太公之賜履,東至於海,西至於河,南至於穆陵,北至於無棣,非百里所容也。孟子曰:「周公之封於魯,太公之封於齊,地非不足也,而儉」 於百里。今魯方百里者五,魯自東遷,滅國不知其幾,至孟子之時而後及此,曾謂周公實為之邪?《魯頌》齊管仲之言,則二國嘗為州伯,至其後世常以為美談也 。陳及之曰:「其食者半,三之一」 ,「四之一」 ,當從鄭氏謂地貢輕重之等,所以然者,以諸公之地方五百里,監五百里內附庸,其權甚重矣。權重則貢當重,所以制之也。諸男之地,方百里,監百里,附庸,其權甚輕矣,權輕則貢當輕,所以恤之也。制之則無驕汰之患,恤之則無削弱之憂。若以為小大多寡之別,鄭子產何以曰:鄭伯男也,而使從公侯之貢,不從晉之賦調哉?若畿內諸侯,則輕重一等,故《載師》曰:「甸、稍、縣都,皆無過什二。」 子產亦曰:「卑而貢重者,甸服也。」

《春官》

大宗伯之職,「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

鄭鍔曰:「出於人君有貴賤之殊者命也;見於文物有隆殺之別者儀也;列於表著有高下之等者位也。命有貴賤故儀有隆殺,儀有隆殺故位有高下,欲正其位必先辨其儀,欲辨其儀必先定其命,諸侯之國既分列於四方,其位不可得而序,惟以九儀之命正之,則位之高下無不當矣。」

《壹命》受職。

王氏《詳說》曰:「一命者《典命》,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卿一命是已。天子之下士一命,雖不見於典命,然府史胥徒,皆官長所自辟除,若士則為六卿之屬矣,豈有不命者為之乎?一命受職,則此三等歟?」

再命受服。

王氏詳說曰:「再命者,《典命》『公侯伯之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是已。天子之中士亦再命,以下士而知也。卿大夫服元冕,士服爵弁,再命受服,則此三等歟』?」

《三命受位》。

王氏詳說曰:「三命者,《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是已,王之上士三命,以中士而知也。蓋公侯伯之卿,無非命於天子,是命於天子之卿者三命也,始有列位於王朝者。《曲禮》曰:『諸侯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大夫』。即卿也。是與天子之上士等也。三命受位,則此二等歟』?」

四、命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