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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十七年春正月丁巳朔,詔曰:「夫樂 所自生,含識之常性;厚下安宅,馭世之通規。朕矜此 庶氓,無忘待旦,亟弘生聚之略,每布寬恤之恩。而編 戶未滋,遷徙尚有,輕去故鄉,豈其本志?資業殆闕,自 返莫由,巢南之心,亦何能弭。今開元發歲,品物惟新, 思俾黔黎,各安舊所,將使郡無曠土,邑靡游民,雞犬 相聞,桑柘交畛。凡天下之民,有流移他境,在天監十 七年正月一日以前,可開恩半歲,悉聽還本,蠲課三 年。其流寓過遠者,量加程日,若有不樂還者,即使著 土籍為民,準舊課輸。若流移之後,本鄉無復居宅者, 村司三老及餘親屬,即為詣縣告請村內官地官宅」, 令相容受,使戀本者,還有所託。凡坐為《市埭》諸職,割 盜衰滅,應被封籍者,其田宅車牛,是民生之具,不得 悉以沒入,皆優量分留,使得自止。其商賈富室,亦不 得頓相兼併。遁叛之身,罪無輕重,並許首出,還復民 伍。若有拘限,自還本役,並為《條格》,咸使知聞。

文帝天嘉元年詔流移者悉令著籍

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元年「秋七月乙卯,詔曰:『自頃 喪亂,編戶播遷,言念餘黎,良可哀惕。其亡鄉失土,逐 食流移者,今年內隨其適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 籍,同土斷之例』。」

宣帝大建二年詔荒境自投者並蠲課役人戶增進者即加擢賞墾起荒田者依舊蠲稅

按《陳書宣帝本紀》:大建二年「秋八月甲申,詔曰:懷遠 以德,仰惟恆典;去戎即華,民之本志。頃年江介,襁負 相隨,崎嶇歸化,亭候不絕,宜加卹養,答其誠心。維是 荒境,自投有在都邑及諸州鎮,不問遠近,並蠲課役。 若克平舊土,反我侵地,皆許還鄉,一無拘限。州郡縣 長,明加甄別,良田廢村,隨便安處。若輒有課訂,即以 擾民論。」又詔曰:「民惟邦本,著在《典謨》,治國愛民,抑又 通訓。朕聽朝晏罷日昃劬勞,方流惠澤,覃被億兆。有 梁之季,政刑廢缺,條綱弛紊,僭盜荐興,役賦征徭,尤 為煩刻。大陳御㝢,拯茲餘弊,滅扈戡黎,弗遑創改,年 代彌流,將及成俗,如弗解張,物無與厝,夕惕疚懷,有 同首疾,思從卑菲,約己濟民,雖府帑未充,君孰與足, 便可刪革,去其泰甚。冀永為定準,令簡而易從。自今 維作田值水旱未收,即列在所,言上折除。軍士年登 六十,悉許放還。巧手於役,死亡及與老疾,不勞訂補。 其籍有巧隱,并王公百司輒受民為程蔭,解還本屬, 開恩聽首。在職治事之身,須通相檢示,有失不推,當 局任罪。令長代換,具」條解舍戶數,付度後人。戶有增 進,即加擢賞。若致減散,依事準結。有能墾起荒田,不 問頃畝少多,依舊蠲稅

大建十一年,以淮北歸義戶口隸近州。

按:《陳書宣帝本紀》:「十一年三月丁未,詔淮北義人率 戶口歸國者,建其本屬舊名,置立郡縣,即隸近州,賦 給田宅。」喚訂一無所預。

《大建  年》戶六十萬。

按《陳書宣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地理志》,「陳氏土宇 彌蹙,有戶六十萬。」

按杜佑《通典》:「宣帝勤恤人隱,時稱令主。閱其本史,戶 六十萬。而末年窮兵黷武,遠事經略,吳明徹全軍,隻 輪不返,銳卒利器,從此殲焉。」

後主禎明三年隋收戶口之數

按《陳書後主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後主滅亡之 時。隋家所收戶五十萬。口二百萬。」

北魏

孝文帝延興三年詔遣使檢括戶口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九月辛丑,詔遣使者 十人,循行州郡,檢括戶口,其有仍隱不出者,州郡縣 戶主並論如律。」

太和十年二月甲戌初立黨里鄰三長定民戶籍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蔭附者皆 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是年,給事中李沖上言: 「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 長,取鄉人強謹者充。」從之。

太和十一年。詔「精簡民戶籍貫。勿令遺漏。」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有一年九月庚戌,詔曰:『去夏 以歲旱民饑,須遣就食,舊籍雜亂,難可分簡,故依局 割民,閱戶造籍,欲令去留得實,賑貸平均。然迺者以 來,猶有餓死衢路,無人收識,良由本部不明,籍貫未 實,廩恤不周,以至於此。朕猥居民上,聞用慨然,可重 遣精檢,勿令遺漏』。」

孝明帝   年戶口全盛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地形志》,「正光已前,時 惟全盛。戶口之數,比夫晉之太康倍而已矣。」

孝莊帝永安 年戶三百三十七萬有奇

按《魏書孝莊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孝莊末爾 朱之亂,其後分為二國。戶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