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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至元十六年,敕以「唐兀帶所掠新附人口、牛馬金銀 幣帛等還其民。」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九月己巳,樞密院臣言,「『有 唐兀帶者,冒禁引軍千餘人,於辰溪、沅州等處,劫掠 新附人千餘口及牛馬金銀幣帛等,而麻陽縣達魯 花赤武伯不花為之鄉導』。敕斬唐兀帶、武伯不花,餘 減死論,以所掠者還其民。」

至元十九年,詔「留贓罰鈔及金銀珠玉幣帛以給貧 乏。」籍阿合馬親屬財產,以籍沒財物精好者入內帑, 其出納分三庫隸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四月乙巳,御史臺臣言 見在贓罰鈔三萬錠,金銀珠玉幣帛稱是。詔留以給 貧乏者。」五月己巳,籍阿合馬妻子親屬所營資產。六 月辛丑,籍阿合馬妻子婿奴婢財產。冬十月丙申,敕 籍沒財物精好者及金銀幣帛入內帑,餘付刑部,以 待給賜。禁中出納分三庫,御用寶玉、遠方珍異隸內 藏,金銀、只孫衣段隸右藏,常課衣段、綺羅、縑布隸左 藏。設官吏掌鑰者三十二人,仍以宦者二十二人董 其事。

至元二十年六月丙戌,申嚴私易金銀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二年,弛買賣金銀竹貨魚利之禁,立「規措 所」,經營錢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春正月「戊寅,以命相詔 天下民間買賣金銀,懷孟諸路竹貨,江淮以南江河 魚利,皆弛其禁。二月壬戌,中書省臣盧世榮請立規 措所,經營錢穀,帝從之。」

至元二十三年,禁齎金銀銅錢越海互市,敕官領錢 穀,隸江南諸路財賦于中書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戊辰朔,禁齎金 銀銅錢,越海互市。三月乙亥,以麥朮丁與郭佑並領 錢穀。夏四月庚子,敕江南諸路財賦並隸中書省。」 至元二十四年,發新鈔金銀與民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夏四月甲申,忻都奏,發 新鈔十一萬六百錠,銀千五百九十三錠,金百兩,付 江南各省,與民互市。」

至元二十五年九月庚子,從桑哥請,營「五庫」禁中,以 貯幣帛。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以所貯幣帛入太府監及萬億庫,立 財賦總管府,掌所籍宋貲產,又為行泉府司,歲輸珍 異物,遣使鉤考錢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五月己亥,罷永盈庫,以 所貯上供幣帛入太府監及萬億庫。六月乙亥,金剛 奴寇折連怯兒,立江淮等處財賦總管府,掌所籍宋 謝太后貲產,隸中宮。閏十月庚寅,江西宣慰使胡頤 孫援沙不丁例,請至元鈔千錠為行泉府司歲輸珍 異物為息。從之。丙申,遣使鉤考大同錢穀。」

至元二十七年,立興文署,掌學田錢穀,括闌遺人雜 畜錢帛,用「沙不丁言賞」,鉤考錢穀,官黥欺侵錢糧,官 又以金銀輸內府。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春正月癸酉,立興文署, 掌江南學田錢穀。五月乙巳,括江南闌遺人雜畜錢 帛。六月庚辰,用江淮省平章沙不丁言,以參政王巨 濟鉤考錢穀,有能賞鈔五百錠。秋七月癸丑,江淮省 平章沙不丁以倉庫官盜欺錢糧,請依宋法,黥而斷 其腕。十二月乙未,分萬億為四庫,以金銀輸內府。」 至元二十八年。徙萬億庫金銀,罷鉤考錢穀,又聚置 《逋負錢穀文卷》。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二月辛未,徙萬億庫金 銀入禁中富寧庫。十二月辛未,御史臺臣言:「鉤考錢 穀,自中統初至今餘三十年,更阿合馬、桑哥當國,設 法已極,而其餘黨公取賄賂,民不堪命,不如罷之,有 旨議擬以聞。」甲戌,詔:「罷鉤考錢穀,應昔年逋負錢穀 文卷聚置一室,非朕命而視之者有罪,仍遣使布告」 中外。

至元二十九年,禁商賈以金銀航海,給還「楊璉、真加 土田人口之隸僧坊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禁商賈私 以金銀航海。三月壬戌,給還楊璉真加土田、人口之 隸僧坊者。初,楊璉真加重賂桑哥,擅發宋諸陵,取其 寶玉,凡發冢一百有一所,戕人命四,攘盜詐掠諸贓, 為鈔十一萬六千二百錠,田二萬三千畝,金銀珠玉 寶器稱是。省臺諸臣乞正典刑以示天下。帝猶貸之」 死而給還其人口土田。

成宗元貞二年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二年以歲終檢覆金穀難盡聽憲司於明年檢覆其未終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春正月辛丑,御史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