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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諸轉運司案牘,例以歲終檢覆,金穀事繁,稽照難 盡,奸偽無從知之。其未終者,宜聽憲司於明年檢覆。 從之。」

大德三年,中書省臣言「理財失宜。」帝嘉納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壬辰,中書省臣言,「比 年公帑所費,動輒鉅萬,歲入之數,不支半歲,自餘皆 借及別支,臣恐理財失宜,鈔法亦壞。」帝嘉納之。 大德四年,詔諸位下事關錢穀者,毋輒入聞。

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五月癸未,左丞相荅刺罕遣 使來言,橫費不節,府庫漸虛。詔自今諸位下事關錢 穀者,毋輒入聞。」

大德六年,命江浙平章阿里專領財賦。

按《元史成宗本紀》:「六年春正月丁未,命江浙平章阿 里專領其省財賦。」

大德七年,禁金銀絲線等物下番,命籍沒朱清、張瑄、 法忽魯丁貨財。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二月「壬午,禁諸人毋以金銀 絲線等物下番。閏五月癸未,命江浙行省右丞董士 選發所籍朱清、張瑄貨財赴京師,其海外未還商舶 至則依例籍沒。八月庚子,中書省臣言:法忽魯丁輸 運和林軍糧,其負欠計二十五萬餘石。近監察御史 亦言其侵匿官錢十三萬餘錠。臣等議遣官徵之,不 足則籍沒其財產。」從之。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詔「立尚書省,綜理財用」,命諸 臣議用銀鈔銅錢。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即位於上都。九 月甲申,詔立尚書省,分理財用。辛卯,御史臺臣言,至 元中阿合馬綜理財用,立尚書省,三載,併入中書。其 後桑哥用事,復立尚書省,事敗,又併入中書。」粵自大 德五年以來,四方地震水災,歲仍不登,百姓重困,便 民之政,正在今日。頃又聞為總理財用,立尚書省,如 「是則必增置所司,濫設官吏,殆非益民之事也。且綜 理財用,在人為之,若止命中書整飭,未見不可。臣等 隱而不言,懼將獲罪。」帝曰:「卿言良是。此三臣願任其 事,姑聽其行焉。」十一月丁卯,闊兒伯牙里言更用銀 鈔、銅錢,便命中書與樞密院、御史臺、集賢、翰林諸老 臣集議以聞。己巳,中書省臣阿沙不花、孛羅鐵木兒 言:臣等與闊兒伯牙里面論折銀鈔、銅錢非便。有旨: 「卿等以為不便,勿行可也。」

武宗至大元年敕自今請奏金銀者抵罪以釋教都總管朵兒只八兼領囊八地產錢物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秋七月庚申,敕以金銀 歲入數少,自今毋問何人以金銀為請奏,及托之奏 者,皆抵罪。冬十月甲辰,從帝師請,以釋教都總管朵 兒只八兼領囊八地產錢物,為都總管府達魯花赤, 總其財賦。」

仁宗皇慶元年秋七月辛丑徙中都內帑金銀器歸太府監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三月庚寅英宗即位夏四月己未命平章政事王毅等徵理在京諸倉庫糧帛虧額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丙戌禁子女金銀絲綿下番十二月癸未禁近侍奏取沒入錢物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三年,罷諸金銀冶,聽民採鍊。

按《元史英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壬寅,罷上都、雲州、興 和、宣德、蔚州、奉聖州及雞鳴山、房山、黃蘆、三義諸金 銀冶,聽民採鍊,以十分之三輸官。」

泰定帝泰定元年冬十月戊午立壽福總管府典錢穀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泰定四年春正月壬子,以中政院金銀、鐵冶歸中書。 戊午,命市珠寶首飾。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冬十月癸丑覈上都倉庫錢穀十二月丙午御史臺臣言也先捏將兵所至俘掠子女貨財詔籍其家甲寅以王禪妻金珠首飾歸中宮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天曆二年,明宗即位于和寧之北。文宗命有司奉金 銀幣帛詣行在。文宗復即位,敕百司毋得奏請所儲 金銀鈔幣。是歲,會賦入之數。

按《元史明宗本紀》,天曆二年正月「丙戌。帝即位于和 寧之北,扈行諸王大臣咸入賀。」前翰林學士承旨不 答失里以太府太監沙剌班輦金銀幣帛至 按《文 宗本紀》:二年三月「辛酉,奉皇帝寶于明宗行在所,復 命有司奉金千五百兩、銀七千五百兩、幣帛各四百 匹及金腰帶二十詣行在所,以備賜予。」八月己亥。帝 復即位于上都。九月癸亥,敕「宣徽院所儲金銀鈔幣, 百司毋得奏請。」是歲,會賦入之數,金三百二十七鋌, 銀千一百六十九鋌,鈔九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