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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卷目錄

 食貨總部彙考三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五則 成祖永樂二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

  正統五則 代宗景泰一則 憲宗成化四則 孝宗弘治三則 世宗嘉靖一則 穆宗隆

  慶一則 神宗萬曆二則

 食貨總部彙考四

  禮記月令

  爾雅釋地九府

  齊民要術貨殖

 食貨總部總論一

  荀子富國篇

  漢賈誼新書憂民

  韓詩外傳論養民

  鹽鐵論本議

食貨典第三卷

食貨總部彙考三

明設「內承運」、「內府、天財等庫」,以收諸色食貨。

按《續文獻通考》:「國初於皇城內設內承運庫,以收段 疋金銀纓玉象牙等,內府天財庫,以收錢鈔等并各 衙門鎖鑰,內府供用庫,以收白熟粳糯米等,廣積庫, 以收紵絲綾羅硫黃焰硝等,甲字庫,以收布疋并各 色顏料,乙字庫,以收紵絲綿布胖襖衿鞋毛襖狐帽 等,丙字庫,以收棉花絲綿等,丁字庫,以收銅鐵皮張」 蘇木等,戊字庫,以收軍器胡椒等,承運庫,以收闊生 絹、翠毛皮等,贓罰庫,以收錢鈔、紵絲、綾羅、紬絹氆氌 鐵力綿布、衣服花絨等,廣惠庫,以收鈔錢等,廣盈庫, 以收紵絲紗羅、綾錦、紬絹、布疋等,皆謂之「內庫。」 據 《會典》載,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課程錢鈔,并銀布 帛等項折收,總計三百六十三萬七百七十八錠有 零。外有各處土產茶、鹽、硝礬、朱砂、水銀等物,定有額 稅,立稅課局以司之。所辦鈔、錢、金、銀、布、絹等物,分豁 存留、起解數目,應起解者,赴內府「甲」字等庫交納。

太祖洪武 年置塌場停積客商貨物

按:《續文獻通考》:「明洪武初,京城置塌場,停積客商貨 物。」

洪武二年、令官司缺用物貨、照依時值收買、隨即給 價

按:《明會典》二年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以和 雇和買擾害於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時值對 物兩平收買。或客商到來,中買物貨,並仰隨即給價。 如或減駁價值及不即給價者,從監察御史、按察司 體察,或赴上司陳告,犯人以不應治罪。」

洪武二十三年、令盤點在外諸司庫一應錢帛、應解 京者解京。應收貯者收貯。應燒毀者燒毀。應給付者 給付

按《明會典》:「在外諸司庫,二十三年,令各司府提調正 官監督官攢人等,盤點在庫一應錢帛,若金銀錢鈔 并疋帛零段,解赴京庫。麤重什物及銅鐵錫器,收貯 備用。不堪瑣碎物件,當官燒毀。舊破衣服,給付孤老。 仍俱開數目稽考。」

洪武二十六年令州縣按月申報民間貨物價值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物 價值,須從州縣親民衙門按月從實申報合干上司, 遇有買辦軍需等項,以憑照價收買。

洪武 年定、「各處送到內承運庫所收貨物」

按:《明會典》內「承運庫,洪武中定各處解到金銀、纓、玉、 象牙等物,及浙江、福建布政司,直隸蘇、松、常、鎮、徽、寧、 揚州等府、廣德州歲解段疋,并山西布政司歲造黃 生素綾,俱送本庫收。」

成祖永樂三年差監生查盤各處庫藏錢帛

按《明會典》:「永樂三年,差監生於各處會同巡按御史 查盤庫藏錢帛等項解京。」

永樂十五年、令在外各司府州辦納金銀段疋、解內 府庫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在外各司府州等衙門進納歲 辦」、并閘辦課程等項金銀段疋。俱解內府庫

仁宗洪熙元年差官於各處清查錢帛造冊開報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奏準差官於各布政司、各都司 并直隸府、州衛所清查庫藏錢帛,同下年該收該用 數目,造冊開報」

宣宗宣德五年令納官布絹不如法者加倍追賠原解人送問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七年、差官巡視各處解到布絹絲綿等。」長闊丈 尺收受

按《明會典》:「七年,差戶部主事一員,同揀鈔御史、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