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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謂三者,上、中、下也。壤之上者則出上賦,壤之中者則出中賦,壤之下者則出下賦,咸有一定之準則。用是之法,以成賦于九州之內,若荒服之外,則不敢例之以此也。有夏盛時,其取民之制有所品節,準則如此。後世征斂無藝,惟循簿書之舊,無復考核之實,田之等則無別,賦之多寡不倫,既無底慎之心,復無《咸則》之法。此民財所以恆不足。而國用亦因之以不充也。歟。

《王制》:「冢宰制國用,必于歲之秒,五穀皆入,然後制國 用。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 入以為出。」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 蓄曰「國。」非其國也。

臣按:先王制國用必命冢宰者,冢宰為六卿之長,周時無宰相,冢宰即宰相也。每歲于年終之時五穀皆入之後,俾其視今歲之所入以制來年之所出而定國家一歲多少之用焉。「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 者,謂地之小者入亦小,地之大者入亦大,地小而入大則年之豐可知,地大而入小則年之耗可知,每歲以地所入而定其年之豐耗,年豐則國用隨之而隆,年耗則國用亦隨之而嗇。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者,每歲所入析為四分,用度其三,而儲積其一。每年餘一,三年餘三,積三十年則餘十年矣。以三十年通融之法,常留九年儲蓄之貲,然後計其現在所有之數,以為經常用度之節,量其所入而出之,因「府庫之虛實,為用度之贏縮,則國家無不足之憂,而興事建功無有不成者矣。」 竊惟《王制》此章,說者謂為商制。以臣觀之,古今制用之法誠莫有加焉者也。夫國家之所最急者財用也。財生于地而成于天,所以致其用者人也。天地歲歲有所生,人生歲歲有所用。歲用之數不可少,而歲生之物或不「給,苟非歲歲為之制,先期而計其數,先事而為之備,至于臨事而後為之措置,則有弗及者矣。」 臣愚以為,今日制國用亦宜倣此法,每歲戶部先移文內外諸司及邊方所在,預先會計嗣歲一年用度之數,某處合用錢穀若干,某事合費錢穀若干,用度之外又當存積預備若干,其錢穀現在倉庫者「若干,該運未到者若干,造為帳籍,一一開報。」 又預行各處布政司并直隸府分,每歲于冬十月,百穀收成之後,總計一歲夏秋二稅之數,其間有無災傷逋欠,蠲免借貸,各具以知。至十二月終旬,本部通具內外新舊儲積之數,約會執政大臣,通行計算。嗣歲一年之間,所用幾何,所存幾何,用之之餘,「尚有幾年之蓄,具其總數以達上,知不足則取之,何所以補數,有餘則儲之,何所以待用?歲或不足,何事可從減省,某事可以暫已。如此,則國家用度有所稽考,得以預為之備,而亦俾上之人知歲用之多寡,國計之贏縮,蓄積之有無云。」 伏惟萬幾之餘,留神省察,必使國家食廩恆有九年之餘,而不至于六年之急,萬有一焉,而或不及于三年,則必惕然儆懼,凡事皆從減節,痛革用度之無益者,使毋至于「國非其國焉,實惟宗社無疆之休。」

《周禮春官·天府》:「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則 受而藏之。」

臣按:民生于天而歲歲有生死,穀產于地而歲歲有豐凶,苟非有司歲歲各具其數以聞之于上,則朝廷之崇高、海宇之廣遠、閭閻之幽隱,曷由以知之哉?是以成周盛時,每歲必祭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焉。獻民數俾其知登耗也,獻穀數俾其知多寡也,料其民數、計其穀數,郡邑版圖、其戶口凡若干、內外倉場、「其蓄積凡若干。就一邑而計之,農圃食力者若干人,工商末作者若干人,吏兵廩食者若干人,枚而舉之,總而會之,一人之食,日費幾何?一月之食幾何?一歲之食幾何?某所有倉廩幾何?一歲支發幾何?存餘幾何?散之足以食幾何?人?積之足以給幾何?年因其一歲之所入,通其累年之所積,以穀之數而較之于民,其果相當否邪?三年而有一年積否邪?十年而有三年積否邪?三十年而有十年積否邪?」 彼此通融,有無相濟,以羨補不足。多而有餘也,則蠲民之逋負,除民之租賦,不盡利以遺民;少而不足也,則省上之常費,除人之冗食,不侈用以傷財。如是,則民穀兩足矣。民有餘食,國有餘積,則凶荒有備,禍亂不作,風俗淳厚,治教休明矣。太平要務,豈外是哉!

《大學》:「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 此有財,有財此有用。」

外本內末,爭民施奪。

是故「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

是故言悖而出者,亦悖而入,貨悖而入者,亦悖而出。

臣按:財者人之所同欲也,土地所生止于此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