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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之當邦賦,則無田租矣。至於力役之征,成周只以六尺七尺之上下而為力役之多寡,非如漢之有更錢,隋、唐之有庸錢也。《孟子》所謂力役之征,意當時起役之外又有所取矣。成周之法,征以粟米者,則無布縷之征;征以布縷者,則無粟米之征。至於力役之征,只用其力,不取其財,如凶札之年,則又無力征矣。宜乎。《孟子》謂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也。

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郊甸之賦,四曰 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 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餘之賦。

王昭禹曰:「先王之於山澤,有虞以度其物,有衡以平其政,為之厲以限其妄入,為之禁以止其非法,又各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則其所取者宜有職矣 。」 劉迎曰:「幣餘不在常賦之中,皆式法所用之餘幣也。」 今考《職幣》所掌,「凡用邦財之幣,振掌事者之餘財,蓋此幣餘之賦也。」

以《九式》均節財用。

鄭康成曰:「式謂財用之節度 。」 王昭禹曰:「式之所載為有書,所麗為有數,《書》之所載則有一定之常目,數之所麗則有不易之經制,以之均財則為有道,以之節用則為有禮,均財有道則遠近適於均而無有餘不足之患,節用有禮則多寡適於當而無過不及之弊。」

一曰「《祭祀之》式,二曰《賓客之》式,三曰《喪荒之》式,四曰 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幣帛之式》,七曰芻秣 之式,八曰《匪頒之式》,九曰《好用之式》。」

李景齊曰:「自祭祀賓客以至幣帛芻秣之費,固有司可以裁其出入,所謂匪頒好用,出於人主之意,固宜人主所得自為也,冢宰亦得以九式制之焉。然則聖人以身享天下之奉,不敢以一毫妄費以至於此,財安得而不裕哉?」

以九貢致邦國之用。

李景齊曰:「致者使之自至,非窮欲以求之也。用者所貴適於用,非貴於遠方之珍異也。《西旅獻獒》,固足以侈其君來遠之德,而召公諄諄然以訓武王者,毋亦珍禽奇獸非服食器用之宜,而自以異物為寶,則玩好之心一萌,其弊烏可勝言哉。」 此《九貢》之目。自祀貢、嬪貢以至於斿貢、物貢,蓋無不適於用者。

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材貢, 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鄭鍔曰:「或謂邦國之貢、萬民之賦,皆王國所須以為用,貢賦畢入,然後冢宰可以制國用。今也列九賦於前,以九式處其中,乃以九貢列其後何也?蓋王國之財自足以充王國之用,善治國者有生財之道,又奚待於諸侯然後足哉?故列九賦之目,即繼以均節之式,明生財之道既有九賦,則量入以為出可也。若乃」 邦國之貢。本諸侯奉上之誠意。不急急於徵之。立灋於此。俟其自至耳。

《小宰》之職,「執邦之九貢、九賦、九式之貳,以均財,節邦 用。」

史氏曰:「周之邦財所蓄至於不可勝用,豈獨冢宰制國用之力?小宰固執其法而不變,乃能用之不匱也。苟執之不固,則始均而終必偏,始儉而終必侈,雖有法,將誰與守?貢賦之入,歲有常數;九式之用,國有定規。彼有餘,此不足。小宰均之以俾不給,則九式不愆於其禮矣。節邦用者,非其式則不之用,而王者之欲」 不節,而自中乎禮儀矣。

宰夫之職,「掌治灋以攷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乘其 財用之出入。」

賈氏曰:「謂上數處用官物者,當乘計其用財之出入,知其多少。」

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 長財善物者,賞之。

王氏曰:「失其所藏之貨賄,謂之失財;非所用而用之,謂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貨賄也,而謂之失物。」 賈氏曰:「有用而能足財,又能長物,又能善,如此者賞之。」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 人,賈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掌九貢、九賦、九功 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頒其貨于受藏之府,頒其賄 于受用之府。

賈氏曰:「大府雖自有府,仍分置于眾府。貨言藏,以其善物;賄言用,以其賤物。其實皆藏皆用耳 。」 王氏《詳說》曰:「自然曰貨,貨則貴矣;人為曰賄,賄則賤矣。內府曰貨賄,而皆良貨賄也,此所以知其為受藏也;外府言邦之小用皆受焉,此所以知其為受用也。然藏之未始不用,用之未始不藏,但以物之貴賤而異其藏用」 之名。

凡官府、都鄙之吏及執事者,受財用焉。凡頒財,以《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