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理財,其中容有一二敗事,則異論乘之而起。堯與 群臣共擇一人治水,尚不能無敗事,況所擇而使非 一人,豈能無失?要當計利害多少,而不為異論所惑。」 帝然之。安石既堅帝意,因呂惠卿自真州推官秩滿 入都,與論經義,意多合,遂定交。因言於帝曰:「惠卿之 賢,雖前世儒者未易比;學先王之道而能用者,獨惠 卿而已。」遂立制置三司條例司,議行新法。以蘇轍、呂 惠卿檢詳文字,章惇為條例官,曾布檢正中書五房 公事。由是農田水利、青苗、均輸、保甲、免役、市易、保馬、 方田諸役,相繼並興,號為新法。遣使者四十餘輩,頒 行天下。自是四方爭言農田水利,古陂廢堰悉「務興 復。又令民封狀增價,以買坊場,又增茶鹽之額。又設 措置河北糴便司,廣積糧穀於臨流州縣,以備饋運。 由是賦斂愈重,而天下騷然矣。」是時,天下承平日久, 帝方經略四夷,故每以財用不給為憂,日與大臣揚 搉其故。命官考三司簿籍,商量經久廢置之宜,凡一 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著定式。有司請造龍圖、天 章閣覆闌檻青氈四百九十,帝謂禁中諸殿闌檻率 故弊,不必覆也。既而并延福宮覆檻氈罷之。後呂嘉 問復建議省儀鸞司,供禁中綵帛。是歲,詔內外勿給 土木工作,非兩宮倉廩武庫皆罷省,所裁省冗費十 之四。帝嘗患增置官司費財,王安石謂增置官司所 以省費。帝曰:「古者什一而稅,今取財百端。」安石謂古 非特什一而已。帝又以倉吏給軍食,多侵盜,詔足其 概量,嚴立《諸倉丐取法》。中書因請增諸倉主典、役人 祿至一萬八千九百緡,且盡增選人之祿,均其多寡, 令祿增至十五千,司理至簿、尉、防、團軍監推、判官增 至十二千。其後又增大官吏祿。蓋主新法者皆謂吏 「祿既厚,則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然良吏實 寡,賕取如故,往往陷重辟,議者不以為善。當時理財 無統,未見其益,先被厥損,類若此,何怪其竊《經傳》之 美名于上,而恣掊克之實害于天下哉?且其初,外置 轉運使以漕一路之賦,內置三司使以總天下之財, 自常平倉隸司農外,其餘皆總于三司,一文一勺以 上,悉申帳籍,非條例有定數,不得擅支,故能知其大 數,量入為出,分畫移用,取彼濟此。指揮百司及轉運 使諸州,如臂使指,制甚善也。其所掌之財,驅磨財計, 檢察憑由,悉歸磨勘司。造作軍器,則甲胄案主之;土 木之工,則修造案主之;防河之役,則河渠案主之。夫 國家工役之費,莫大于三事,而必命三司總之者,所 以使之斂散及時,縱舍由己,不為他司牽制,而可受 之以節度之宜也。且其名其數,籍于三司,惟三司得 而知之,人主不得以私之也。咸平中,嘗命三司具中 外錢穀大數以聞,鹽鐵使陳恕久而不進,上命輔臣 請之,恕曰:「天子富于春秋,若見府庫充羨,恐生侈心, 故不敢進也。」上聞而善之,其慎重若此。至王安石為 相,以《周禮》行新法,遂持冢宰掌邦計之說,謂宰相當 主財計,因與三司分權,而籍其數于御前,謂之「旁通 簿。」凡稅賦、常貢、征榷之利方歸三司,而摘山煮海、坑 冶、榷貨、戶絕沒納之財悉歸朝廷。外則分建二司,民 間常賦及酒稅之課以歸轉運,而免役、坊場、河渡、禁 軍缺額地利之資,悉歸常平別號。「朝廷封樁」,為歲料 上供之數,運入京師,更立庫以貯之,而三司悉不得 預焉。于是天下之財分而為二,始無專主,而祖宗處 國計之良法,胥失之矣。自元豐官制行,戶部、度支、鹽 鐵雖屬本曹,而磨勘歸之比部,衙司歸之都官,胄案 歸之庫部,修造歸之將作,「河渠歸之都水,出納貿易 歸之太府。宰相既與三司分權,而三司所統,又分裂 于六部、寺監,利權一分,財用無藝。于是他司以辦事 為效,而不恤財之有無;戶部以給財為功,而不問事 之當否,彼此各營一職,其勢不復相知。戶部全無計 相之權,職在行朝廷之文移,僅能經略在京官吏、諸 軍俸祿而」已。然則三司之職,不待改官制而奪其權, 自熙寧變法之時而已壞矣,如之何而望財之裕乎? 至哲宗時,司馬光雖請收諸司利柄一歸戶部,而三 監之屬工部者猶故。是以蘇轍為戶部,嘗請以三監 皆兼隸戶部,使定其事之可否,裁其費之多少,而工 部任其工之良苦,程其作之遲速,則敗事乏用,「工部 無所辭其譴,而傷財害民,戶部亦無所逃其責矣,然 卒莫能返其初也。利權散出,安得而不匱乎?」久之,韓 忠彥、蘇轍等言:「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祐,四倍 景德,班行選人、胥吏率皆增益,而兩稅、征榷、山澤之 利,與舊無以相過。治平、熙寧之間,因時立政,凡改官 者自三歲而為四歲,任子者自一歲一人而為三歲 一人,自三歲一人而為六歲一人;宗室自袒免以上, 漸殺恩禮,此則今日之成法。乞檢會寶元、慶曆、嘉祐 故事,置司選官共議。」詔戶部取應干財用,除諸班軍 料錢、衣賜、賞給、特支如舊外,餘費並裁省。又詔方將 裁損入流,以清取士之路。命今後遇聖節大禮,恩澤 並四分減一。於是上自宗室貴近,下至官曹胥吏,旁 及宮室械器,皆命裁損。久之,事未就,議者謂裁減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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