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7 (1700-1725).djvu/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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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未幾,即區區然較其失得,尋議廢格。後之所議,未 有以瘉於前。其後數人者,又復訾之如前,使上之為 君者莫之適從,下之為民者無自信守。因革紛紜,非 是貿亂,而事弊日益以甚」矣。世謂儒者論議多於事 功,若宋人之言食貨,大率然也。又謂「漢文、景之殷富, 得諸黃、老之清靜」,為黃老之學者,大忌於紛更,宋法 果能然乎?時有古今,世有升降,天地生財,其數有限, 國家用財,其端無窮,歸於一是則生之者眾,食之者 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之外無他技也。《宋舊史志》食 貨之法,或驟試而輒已,或亟言而未行,仍之則徒重 篇帙,約之則不見其始末。姑去其泰甚,而存其可為 鑒者焉。篇次離為上下:其一曰「農田」,二曰「方田」,三曰 「賦稅」,四曰「布帛」,五曰「和糴」,六曰「漕運」,七曰「屯田」,八曰 常平義倉,九曰「課役」,十曰「振恤。」或出或入,動關民生。 國以民為本,故列之於上篇焉。其一曰會計,二曰《銅 鐵錢》,三曰《會子》,四曰鹽,五曰茶,六曰酒,七曰《阬冶》,八 曰礬,九曰《商稅》,十曰《市易》,十一曰《均輸》,十二曰《互市》 《舶法》。或損或益,有係國體,國不以利為利,故列之下 篇焉。「各疏其事二十有二目,通為十有四卷」云云。

《內帑策》
田況

王者官天下,家六合風化普暨,孰非王土。經產雜出, 悉為邦賦。故守之以至德,推之以大公調度所共,皆 有蓺極。國計之外,不聞私積。《周禮》:「內府受九貢,以待 邦之大用,外府供百物,以待邦之小用。」以此故有內 外之異,非天子之私藏也。若或任聚斂之臣,規蘊蓄 之厚,雖恭儉之主,嗇用而致然於德音無所益也。況 繼統之君,席有其富,或肆侈靡以遺患乎?唐明皇踐 祚之初,銳意於理,躬履儉德,述宣、醲、化後之言治者, 比開元如正觀。逮乎末年,乃恃泰寧,內縱奢樂,權臣 怙寵,巧說媚上,以謂賦稅所取,則歸之有司,以濟用 度,進獻所入,當納於天子,以奉宴私。明皇悅之,遂為 瓊林、大盈之庫。王鉷每歲進錢百億,皆云「不出租庸, 侵牟黎元,厚餌寇盜。」厥後韋皋、李兼、杜亞、劉贊之徒, 競為貢奉,曲祈恩寵。至於裴肅窮賈鬻之利以遷廉 察,嚴綬傾軍府之資以拜刑曹,末俗流風,遂而莫禦。 陸贄嘗為德宗備陳其失,可謂切至端嚴之論也。國 家開疆窮朔,南建號侔周、漢,舟車所達,上給中都。而 計利之司,稽求繁廣,研及圭撮,歲求倍蓰。加以鳴社 慶辰,升煙大祀,冊禮昭縟,容典交修,九州之人,無不 咸獻其力,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祭,裒於公賦,輸之 內帑,雖異乎唐室方貢之物,然亦非邦計之羨餘也。 往歲軍須不充,計臣致請,內出錢幣,謂之「假貸」,職掌 之者,旋復追索,經遠之士,咸以為非。且王者之於貨 財,豈有內外?國家之有天下,豈有公私?「使外足而內 不足,君孰與不足?私足而公不足,君孰與足?」昔漢文 之享御也,施利澤,省繇費,民有餘力,國有滯財。孝武 得不因其資而騁嗜奔慾。兵黷,武用既殫,費埶不 可已,於是桑弘羊、孔僅之徒,專務功而榷酤算緡、坐 市、販物,鹽鐵、釱趾、株送、補郎之法,流弊於千古矣。嚮 非高祖、文帝之德洽著於前,昭帝、霍光之勤休息於 後,則生民虛耗,未易集也。靈帝之世,多蓄私藏,中上 方斂諸郡之斂,諸郡之寶,中禦府積天下之繒,民困 調繁,目為導行之費,漢家業衰於此矣。漢室尚爾,矧 陳、隋之末世乎?是府庫之積不為私也章矣。今縱未 能盡出所積以付道司,亦當視豐凶之年,卹疲羸之 俗,去出納之吝,通內外之財,侯乎下民寬饒,大計盈 給,然後內於別藏,斂其餘訾,亦不為過也。抑又聖人 之大寶曰位,見於《易繫》。天子不私求財,存乎《書》法。蓋 寶乎位則他「物非足寶,私乎財則何不為私?」以是而 言,所本尤大。若天心獨捨近謀遠,則無窮之慶,及於 萬嗣矣。

《論錢穀宜歸一疏》
呂誨

臣切以《洪範》八政,食貨為先,故古者國用,必使冢宰 制之。祖宗之制,天下錢穀,自非常平倉隸司農寺外, 其餘皆總於三司。一文一勺以上,悉申帳籍,非條例 有定數者,不敢擅支。故能知其大數,量入為出,詳度 利害,變通法度,分畫移用,取彼有餘,濟彼不足。指揮 有司轉運使諸州如臂使指。朝廷常選健吏精於理 財者為三司官,如陳恕、林特、李參之類,皆稱職有名 者也。其餘非通曉錢穀者,亦罕得叨居其任,理資序, 受厚俸而已。故能倉庫充溢,用度有餘,民不匱乏,邦 家乂安。自改官制以來,備置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 及九寺、三監,各令有職事,將舊日三司所掌事務散 在六曹及諸寺、監、戶部不得總天下「財賦,既不相統 攝,帳籍不盡申戶部,不能盡知天下錢穀之數。五曹 各得支用錢物,有司得符,不敢不應副,戶部不能制 戶部既不能知天下錢穀出納,見在之數,無由量入 為出。五曹及內百司,各自建白理財之法,申奏施行, 戶部不得一一關預,無由盡公共利害。」今之戶部尚 書,舊三司使之任也,左曹隸《尚書》,右曹不隸尚書。天 下之財,分而為二,視彼有餘,視此不足,不得移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