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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九卷目錄

 戶口部彙考一

  夏后氏禹一則

  周總一則 成王一則 莊王一則 烈王一則

  秦始皇一則

  漢高祖二則 文帝一則 景帝一則 成帝鴻嘉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總一則 光武帝中元一則 明帝永平一則 章帝章和一則 和帝元興一則

  安帝延光一則 順帝永和一則 建康一則 沖帝永嘉一則 質帝本初一則 桓帝

  永壽一則 昭烈帝章武一則

  魏明帝景初一則 齊王正始一則 陳留王景元一則

  吳大帝赤烏一則

  晉總一則 武帝太康一則 元帝一則 元帝太興一則 成帝咸康一則 哀帝興寧

  一則 安帝義熙一則

食貨典第九卷

戶口部彙考一

夏后氏

禹平水土為九州民口千三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五人

按:《後漢書郡國志注》:《帝王世紀》云云。

《周制》,「小司寇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于天府。」司民「掌 登萬民之數,書于版。」

按:《周禮秋官》小司寇之職,「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 上登于天府,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制國用。」

訂義王昭禹曰:「三年之久,民之生死登下亦已多矣,故及大比登民數焉。」 鄭康成曰:「人生齒而體備,謂男八月而生齒,女七月而生齒。」 《易氏》曰:「王之為王,以得乎丘民而已。」故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欲周知其數。 《王氏詳說》曰:「天府以天為名,尊之至也。賢能之書登於此,盟約之書登於此,獄訟之書登於此,民數之書登於」此,王所以重其事。但《天府》曰「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則受而藏之,司祿之官缺矣,必知榖數亦登於此,為司祿之所掌是已。然書之所藏,有不書其貳者,民數也;不止一官,書其貳者,盟約也。登其書于天府,其為重則一,初不可以書之貳與否,及所書貳多少之數為輕重,但觀其事之所施行耳。 《易》氏曰:「攷司民登萬民之數及大比,以詔司寇。」是司寇受其數干司民,于孟冬祀司民星之時,乃獻其數于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刑官致重於民數如此。冢宰於司會登民數之後,又為之貳其數而制國用焉。蓋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冢宰以三十年通制國用,而《大比》之制國用,實所以為三十年盈虛斂散之儲。內史於此貳之,則以其所掌者會計之書;司會於此貳之,則以其所掌者會計之事。二官卑而列于始,冢宰尊而繼于後,非以統百官之任而統其成者歟?由是觀之,民之盛衰係乎刑,故司寇登民數于地官。大比之時,財之豐耗由於民,故冢宰制國「用于刑官登民數之後,數官聯事而合治,皆所以重乎民也。」 陳及之曰:「必知民數則可以制國用,何故?蓋先王之司士農工商,四者不可闕一,而農為重。以三分率之,農居三分之二,則穀粟始可齊。不然工商與農相半,則野有曠土,穀粟寡乏則四民俱病矣。是以王者之制農民,必三分之二也。以九」職任民。凡毓草木者,作山澤之材者,養鳥獸者,化八材者,通貨賄者,斂疏材者,化治絲枲者,轉移執事者,常不過農民三分之一,而《廩人》每歲以歲上下數,邦用月以三為準,「司民獻民數,廩人獻穀數,《太史》書之,司會會之。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是而制國用,雖有水旱,民無菜色,以民數穀數素定也。管仲制齊國之政,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是三分而率一也,其練習民政哉?」 愚案:古者只計民數,則知國賦,後世色目既多,不可只以民數計。

孟冬,祀司民,獻民數于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 退之。

鄭鍔曰:「軒轅之角有大民、小民之星,其神實主民。說者謂春官祭之,然春官天府但受其數耳。司民之官言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則司民之祀正司寇之所主明矣。先王以為民之登耗必有神主之,故每歲孟冬物成之時使司寇祀之。亦以刑者所以馭民,而民之多寡皆本乎刑之繁省故也。司民已祀則獻民數于王」 ,見其奉天以用刑,而刑不至于殘民,故其生成之數如此。王拜受之,以圖國用,則以民之登耗,知斂之豐匱,由是而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