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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所用之物。民多賦足,則進之而備禮;民少賦乏,則退之而殺禮。上言「以制國用」 ,此言「以圖國用」 者。制其有無者,有司之職。圖則所謀者,天下之大計,是乃王者之權,故言于王拜受之之後也 。鄭康成曰:「進退猶損益也 。」 楊氏曰:「冢宰雖制國用,而進退之則在王而已。」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

林椅曰:「外朝有司民,猶司士之在治朝 。」 鄭鍔曰:「天子為天牧民,則民者天子之所。司官曰司民,蓋天子司其牧養之事,司民司其多寡之數而登之耳 。」 王氏《詳說》曰:「《天府》云: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則受而藏之。祭之同其時,掌之異其屬,司祿為地官之屬固然矣。司民不屬地官而屬秋官者,秋官主刑,聖」 人用刑,本為好生耳 。薛平仲曰:「五刑皆戕民者也。知所以愛其民,則知所以謹其刑。此《司民》所以列于《司刑》之上 。」 陳君舉曰:「司徒處徭役不時,教化不至,征賦不均,則民犯法者眾,故于刑官中設司民之官,知其多寡與司徒相關。」 今戶部、刑部不相關。

《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辨其國中與 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

鄭康成曰:「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版,今戶籍也 。」 鄭鍔曰:「生齒則能食,能食則成人戶口之所由始也 。」 賈氏曰:「國中據六鄉,在城中者。都鄙據三等采地及其郊野者,郊謂六鄉之民在四郊者,野謂六遂及四等公邑,是遍畿內矣 。」 鄭鍔曰:「不辨其國中都鄙、郊野,無以知其地之人數,辨之使不相雜,則其地之戶」 口眾寡皆可見。不異其男女,無以知其生之種類。異之而各從其類,則他日嫁娶之年高下皆可知也。每歲有死者則下之,有生者則登之,以知其存沒也 。呂氏曰:「案《周官?媒氏》,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成名,子生三月,父名之也。《內則》:子生三月之末,男角女羈,以見於父,父名之宰。書曰:某年某月某日生而藏之。」 宰告閭史。閭史書其二,其一藏之閭府,其一獻之州史,州史獻諸州伯,州伯命藏諸州府,其制詳密如此。重民之生也。秦始皇令男子書年,此特恐民避征役耳,豈有三代重民之意?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 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

鄭鍔曰:「司寇,刑官也,宜無預于民數。大比之年則以戶口之數詔之,何也?以刑之繁簡、民之息耗繫焉,所以告之者,使省刑而已。司寇既得其數,俟至孟冬祀天、司民之日則獻於王,以為民之所以生者屬乎天,亦隱有神者相之,而其權在王,王能恤天之所生,則已得以省刑矣。司民,天之星也,王者以名官,所以法」 之也。《小司寇》孟冬祀司民,獻民數于王。蓋小司寇每歲祀司民,則獻每歲之數,此則大比之歲,于祀司民之時,乃獻三年之大數也。王氏《詳說》曰:「司祿為文昌三能之第六星。司民為軒轅角。」 蓋軒轅十七星,兩角有大民、小民,《天文志》所載明矣。先鄭以司祿、司民為文星,何所經見?鄭康成曰:「天府主祖廟之藏者 。」 賈氏曰:「王拜受之,登于天府者,重此民數,民為邦本故也 。」 孫氏曰:「天府受民數、穀數之藏,司寇獻民數而不及穀數,以圖國用。觀之,則穀數必與民數俱上,司祿與司民亦同祭也。蓋民數自生齒以上俱登之,不得穀數之實,則國用亦無所稽矣。」

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贊王治。

鄭康成曰:「贊,佐也 。」 賈氏曰:「內史掌八柄,司會掌天下大計,冢宰貳王治事,皆掌大事,故皆寫一通,副貳民數藏之,所以贊助王之治民也 。」 鄭鍔曰:「『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見民非特王之事,而為大臣者不可不任其責。小司寇貳之以制國用,此言貳之以贊王治』者,司寇,刑官也。民至于犯刑,以其貧窮而抵冒爾,故言」 制國用意,欲使三官知為民富之術,不至使之犯刑也。司民,掌民數之官耳,民之貧而犯刑,非己所得而知也。以為民者,王所當治,民有登耗,則為公卿大臣者,當據是數佐王以治之,使之繁庶而已。故曰「以贊王治 。」 《易氏》曰:「此言貳之以贊王治」 ,《小司寇》言「貳之以制國用」 者,蓋財之豐耗出於民,民之繁簡係乎刑。《小司寇》既敬刑以為生民之本,故冢宰資之以制國用,若司民專掌萬民之數,故泛言「贊王治」 而已。

成王致治刑錯民口千三百七十一萬四千九百二十三人

按:《後漢書郡國志注》:《帝王世紀》云云。

莊王十三年甸服內口千一百八十四萬有奇

按:《後漢書郡國志注》,《帝王世紀》:「莊王十三年,五千里 內非天王九嬪之御,自世子公侯以下至于庶民,凡 千一百八十四萬七千人,除有土老疾定受田者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