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平真君四年六月庚寅,詔曰: 『朕承天子民,憂理萬國,欲令百姓家給人足,興於禮 義。而牧守令宰不能助朕宣揚恩德,勤恤民隱,至乃 侵奪其產,加以殘虐,非所以為治也。今復民貲賦三 年,其田租歲輸如常。牧守之徒,各厲精為治,勸課農 桑,不得妄有徵發,有司彈糾,勿有所縱』。」
太平真君 年,恭宗監國,令有牛家與無牛家種田, 償以鋤功,各列家口及所勸種地畝。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按《恭宗本紀》,初,恭宗監 國,曾令曰:「《周書》言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 貢草木,任工以餘材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 牧以畜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 貢其材,任虞以澤事貢其物。其制:有司課畿內之民, 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墾殖鋤耨,其有牛家與無 牛家一人種田二十二畝,償以私鋤功七畝,如是為 差。至與小老無牛家種田七畝,小老者償以鋤功二 畝。皆以五口下貧家為率,各列家別口數。所勸種頃 畝,明立簿目,所種者於地首標題姓名,以辨播殖之 功。」按《食貨志》:「神麚二年,帝親御六軍,略地廣漠,分 命諸將,窮追蠕蠕,東至瀚海,西接張掖,北度燕然山, 大破之,虜其種落及馬牛雜畜方物萬計。」其後復遣 成周公萬度歸西伐焉耆,其王鳩尸卑那單騎奔龜 茲,舉國臣民,負錢懷貨,一時降款,獲其奇寶異玩以 巨萬,駝馬雜畜不可勝數。《度歸》遂入龜茲,復獲其殊 方瑰詭之物億萬已上。是時方隅未剋,帝屢親戎駕, 而委政於恭宗。真君中,恭宗下令修農職之教,事在 《帝紀》。此後數年之中,軍國用足矣。
文成帝太安元年遣使循行州郡督察墾殖田畝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元年六月癸酉,詔曰:『夫為 治者因宜以設官,舉賢以任職,故上下和平,民無怨 謗。若官非其人,姦邪在位,則政教陵遲,至於凋薄。思 明黜陟,以隆治道,今遣尚書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 州郡,觀察風俗,入其境,農不墾殖,田畝多荒,則徭役 不時,廢於力也;耆老飯蔬食,少壯無衣褐,則聚斂煩 數,匱於財也;閭里空虛,民多流散,則綏導無方,疏於 恩也;盜賊公行,劫奪不息,則威禁不設,失於刑也;眾 謗並興,大小嗟怨,善人隱伏,佞邪當途,則為法混淆, 昏於政也。諸如此比,黜而戮之;善於政者,褒而賞之』。」 其有阿枉不能自申,聽詣使告狀,使者檢治。若信清 能,眾所稱美,誣告以求直,反其罪。使者受財,斷察不 平,聽詣公車上訴。其不孝父母,不順尊長,為吏姦暴, 及為盜賊,各具以名上。其容隱者,以所匿之罪罪之。
按《食貨志》:「高宗時,牧守之官,頗為貨利,太安初,遣」
使者二十餘輩循行天下,觀風俗,視民所疾苦。詔「使 者察諸州郡墾殖田畝、飲食衣服、閭里虛實,盜賊劫 掠、貧富彊劣而罰之。」自此牧守頗改前弊,民以安業。
孝文帝延興二年三月庚午車駕耕於籍田夏四月庚子詔工商雜伎盡聽赴農諸州郡課民益種菜果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延興三年,詔「牧守率百姓無失農時,家有兼牛,通借 無者。」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三年二月癸丑,詔牧守令長,勤 率百姓,無令失時。同部之內,貧富相通,家有兼牛,通 借無者,若不從詔,一門之內終身不仕,守宰不督察, 免所居官。」
太和元年詔勸獎農桑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元年正月辛亥,詔曰:『今牧 民者,與朕共治天下也。宜簡以徭役,先之勸獎,相其 水陸,務盡地利,使農夫外布,桑婦內勤。若輕有徵發, 致奪民時,以侵擅論。民有不從長教,惰於農桑者,加 以罪刑。三月丙午,詔曰:『朕政治多闕,災眚屢興。去年 牛疫,死傷大半,耕墾之利,當有虧損。今東作既興,人 須肄業。其敕在所,督課田農,有牛者加勤於常歲,無 牛者倍傭於餘年。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 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
太和四年。詔「民有罪。隨輕重決遣。以赴耕耘。」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四年四月乙卯,幸廷尉、籍坊二 獄,引見諸囚,詔曰:廷尉者,天下之平,民命之所懸也。 朕得惟刑之恤者,仗獄官之稱其任也。一夫不耕,將 或受其餒;一婦不織,將或受其寒。今農時要月,百姓 肆力之秋,而愚民陷罪者甚眾,宜隨輕重決遣,以赴 耕耘之業。」
太和五年。詔「以農月勿久留獄囚。」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五年五月庚申朔,詔曰:迺者邊 兵屢動,勞役未息,百姓因之輕陷刑網,獄訟煩興,四 民失業,朕每念之,用傷懷抱,農時要月,民須肆力,其 敕天下,勿使有留獄久囚。」
太和九年,詔「均給民田,勸課農桑。」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九年冬十月丁未,詔曰:『朕承乾 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典,經綸百氏,儲畜既積, 𥟖元永安。爰暨季葉,斯道陵替,富強者并兼山澤,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