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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 帝曰:「自古厚農寶穀。故家給人足。近世以來。俗尚輕 巧。若使耕稼者有利。游惰者無歸。則自然倉廩實,衣 食足。澆浮之風當自息矣。宜令遍示天下。厚農桑薄 伎巧優力田之夫。禁浮游之輩。以稱朕意焉。」

顯德三年,課民種禾及韭,命工刻木為「耕夫」「蠶女」之 狀於禁中。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三年八月乙丑,課民種禾及韭」 按《冊府元龜》,「三年八月,詔課民種樹。其上戶所種每 歲須及百本,其次降殺有差。又令民每日種韭一畦, 以助其食。」

按《玉海》:三年,上留心農穡,思廣勸課之道,命國工刻 木為耕夫、織婦、蠶女之狀於禁中,召近臣觀之。學士 承旨陶穀為贊以美其事。其序曰:「耕於歷山,重華之 德也。蠶於岐陽,太姒之美也。我后在宥之四載,以為 化民成俗者,莫如身率」,乃命有司刻木為耦,人耕耘 之象。又為織婦、蠶女之類,置於紫庭,亦几杖盤盂座 右之義也。志在足食,豈同流馬之運?人皆有褐,且殊 昆明之石。「同穎八蠶,可翹足而望。豈比獲玉鉤於山 陽,空有採桑之號;陳金根於鉤盾,但為弄田之戲哉?」 贊曰:「寒耕暑織,上感皇情。帝梧景轉,遲遲欲行。宮簾 風度,札札有聲。疲俗是念,侈心不萌。」

太祖天贊元年始分二部課農桑

按《遼史太祖本紀》,天贊元年十月「甲子,詔分北大濃 兀為二部,立兩節度使以統之。」按《食貨志》:初,皇祖 勻德實為大迭烈府夷離菫,喜稼穡,善畜牧,相地利 以教民耕。仲父述瀾為于越,飭國人樹桑麻,習組織。 太祖平諸弟之亂,弭兵輕賦,專意於農。嘗以戶口滋 繁,糾轄疏遠,分北大濃兀為二部,程以樹藝,諸部效 之。

太宗會同元年詔有司勸農桑

按《遼史太宗本紀》,會同元年三月「壬戌,將東幸。三剋 言農務方興,請減輜重,促還朝。從之。」按《食貨志》:會 同初,將東獵,三剋奏減輜重,疾趨北山取物,以備國 用,無害農務。尋詔有司勸農桑,教紡績。以烏古之地, 水草豐美,命甌昆石烈居之,益以海勒水之善地為 農田。

會同三年,以近地賜南北院人為農田,詔有司教民 播種紡績。

按《遼史太宗本紀》:三年「八月丙辰,詔以于諧里河、臚 朐河之近地,給賜南院歐菫突呂乙斯勃、北院溫納 何剌三石烈人為農田。十一月丁丑,詔有司教民播 種紡績。」

會同九年秋七月辛亥,詔「徵諸道兵,故傷禾稼者,以 軍法論。」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是年詔徵諸道 兵。仍戒敢有傷禾稼者。以軍法論。

穆宗應曆二年九月甲寅朔雲州進嘉禾四莖二穗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應曆間雲州進

《嘉禾》,時謂重農所召。

聖宗統和四年十一月辛卯詔諸軍毋殘南境桑果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七年春正月己亥。禁部從伐民桑梓。三月壬午。 禁芻牧傷禾稼。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二年。秋七月甲寅。遣使視諸道禾稼。十二月 甲申。賜南京統軍司貧戶耕牛。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三年春正月庚申。詔諸道勸農。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四年十一月甲戌,詔「諸軍官毋非時畋獵妨 農。」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五年。詔勸諸道耕種。禁非時畋牧妨農 按《遼史聖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庚辰。詔諸道勸民 種樹。二月丁巳。詔品部曠地。令民耕種按《食貨志》。 十五年。詔禁諸軍官非時畋牧妨農。

統和  年,沿邊重農積穀以給軍饟。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統和中,耶律昭 言,「西北之眾,每歲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 給糾官之役。」當時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 給軍饟。

開泰三年夏四月戊午詔南京管內毋淹刑獄以妨農務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八年秋七月戊辰,觀稼。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八年春正月甲子詔州縣長吏勸農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興宗重熙二年遣使閱稼又檢括戶口俾務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