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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十四卷目錄

 農桑部彙考五

  宋一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二則 開寶四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三則 端

  拱二則 淳化三則 至道三則 真宗咸平三則 景德三則 大中祥符八則 天禧四

  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七則 明道二則 景祐二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五則 皇祐

  二則 至和一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四則 元豐五則 哲宗元祐

  一則 紹聖二則

食貨典第二十四卷

農桑部彙考五

宋一

太祖建隆三年春正月甲戌詔郡國長吏勸民播種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玉海》:「建隆三年正月甲戌,詔曰:『生民在勤,所寶惟 穀,先王明訓也。陽和在辰,播種資始,宜行勸誘,廣務 耕耘』。」

建隆 年,命官分詣諸道均田。申周「顯德三年勸課 農桑」之令。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農田之制,自五 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闕。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 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 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 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 十為差,梨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闊一步、 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 秩滿,第其課為殿最。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 桑棗、墾闢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致 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 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遇豐歲,則 諭民謹蓋藏,節費用,以備不虞。民伐桑棗為薪者,罪 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 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乾德二年詔長吏勸農幸北郊觀稼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二年春正月辛巳,諭郡國長 吏勸農耕作。」

按《玉海》,「乾德二年正月辛巳。詔曰:『農為政本。食乃民 天。今土膏將起,宜課東作之勤,使地無遺利,歲有餘 糧』。」又按《玉海》,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乙未,幸北郊觀 稼。

乾德四年閏月乙亥,詔「民能樹藝開墾者不加征,令 佐能勸來者受賞。」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玉海》,四年閏八月詔曰:「百姓能廣植桑棗開荒田 者,只納舊租。令佐能勸課種植加一階。」

開寶五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檢視水災田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開寶六年五月己巳,幸玉津園觀刈麥。冬十月丁亥, 幸玉津園觀稼。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八年夏四月戊辰,「幸玉津園觀種稻。」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九年五月庚辰,幸玉津園觀稼。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二月辛未幸西綾錦院命近臣觀織室機杼夏四月庚辰幸城南觀麥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太平興國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庚辰,駕幸景 風門,駐輦觀刈麥,宰臣、親王、節度使及吳越王劉鋹、 李煜皆從。移幸玉津園,召從官射上中的者五,張樂 飲群臣酒。」

太平興國七年,詔「擇明樹藝者為農師。」

按《宋史太宗本紀》。七年閏月辛亥。詔諸州置農師 按《食貨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 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 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 牛。即同鄉三老里胥召集餘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 候歲熟共取其利。為農師者蠲稅免役。民有飲博怠 於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游惰。所墾 田即為永業,官不取其租。其後以煩擾,罷初農時,太 宗嘗令取畿內青苗觀之,聽政之次,出示近臣。是歲, 畿內菽粟苗皆長數尺,帝顧謂左右曰:「朕每念耕稼 之勤,苟非兵食所資,固當盡復其租稅。」

雍熙元年五月辛亥幸城南觀麥賜刈者錢帛罷諸州農師六月甲辰禁邊臣境外種蒔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太平興國九年五月二日辛亥。車駕出南薰 門觀稼。召從臣列坐田中。令民刈麥。咸賜以錢帛。」 又按《玉海》,九年五月廢農師。按是年十一月丁巳改元雍熙 雍熙二年。五月甲子。幸城南觀麥。賜田夫布帛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