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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遂耕數十步,侍臣固請乃止。又御觀耕臺,南鄉坐, 觀王公耕訖,侍中奏禮畢。解嚴,還行宮,百官稱賀。帝 改御大輦,服通天絳紗,鼓吹振作而還。御乾元門,降 赦一作丹鳳樓,制曰:「豈惟備郊廟之粢盛,抑亦勵蒸 黎之播殖。」改五年為端拱元年。

端拱 年。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 民益種諸穀。江北就水種秔稻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言者謂「江北之 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秔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 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 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 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秔稻, 並免其租。

淳化元年禮官請封親耕壇壝步數從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淳化元年五月二 十三日。禮官言。「端拱親耕。壇設兩壝。無周圍步數。請 四面各封五十步為兩壝。壝各五十步。」從之。

淳化四年,出穀麥苗穗,示近臣。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四年五月己亥,內 出麥穗穀苗,以示近臣,皆長尺餘。上以膏澤應期,禾 稼滋茂,喜形于色。六月壬戌,出十種秋稼苗穗示近 臣,皆長尺餘至二尺。」

淳化五年,幸南御莊觀稼。詔頒踏犁運法,禁殺耕牛、 造弓弩。又遣使按行民田被水,種蒔不及者,蠲其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五年二月丙午,幸南御莊觀稼。九 月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陳、潁、泗、壽、鄧、蔡等州,按行民 田被水及種蒔不及者,並蠲其租。」按《食貨志》:「五年 年,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 未」至,屬時雨霑足,帝慮其耕稼失時,太子中允武允 成獻《踏犁》,運以人力,即分命祕書丞、直史館陳堯叟 等,即其州依式製造給民。

按《實錄》,「五年三月癸亥,內出踏犁數千,分給宋、亳人 戶。先是,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一具,不用牛,以人 力運之。至是,上以宋、亳間牛多死,求得此制,令尚方 工官造成數千具,先遣直史館陳堯叟齎於宋州,大 起冶鑄,以給與貧民。先是,借民錢於江、淮間市牛,未 至,上以時雨霑足,恐耕墾失時也。」

按:《文獻通考》:五年五月詔曰:「作坊工官造弓弩用牛 筋,歲取於民,吏督甚急,或殺耕牛供官,非務農重穀 之意。自今後官造弓弩,其縱理用牛筋,它悉以羊馬 筋代之。」

按《玉海》,「五年二月丙午,駕幸南御莊觀稼,因幸玉津 園,習射張樂,賜從官飲。」

至道元年詔民請佃曠土者許為永業官吏勸課之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凡州縣曠土許

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官吏 勸民墾田,悉書於印紙,以俟旌賞。

按:《文獻通考》:「至道元年六月,詔曰:『近歲以來,天災相 繼,民多轉徙,田卒汙萊,招誘雖勤,逋逃未復。宜申勸 課之旨,更示蠲復之恩。應州縣曠土,並許民請佃為 永業,仍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州縣官吏勸 民墾田之數,悉書於印紙,以俟旌賞』。」開封府言:「京畿 十四縣,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萬二百八十五 戶。訪聞多有坐家申逃及買逃戶桑土,不盡輸稅,以 本戶挾佃詭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遙佃妄 稱逃戶,并以己租妄保於逃籍者。」詔殿中丞王用和 等十四人分行檢視,限一月,許其首露,不復收所隱 之稅。詔下,歸業者甚眾。

按《玉海》:「至道元年六月丁酉,詔民耕曠土,官吏勸課 書印紙。十一月辛丑,詔漕臣申飭。」

至道二年,以太常博士陳靖為京西勸農使。未幾,以 費官錢數多,寢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太常博士、 直史館陳靖上言:「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於積穀而 務農。鹽鐵榷酤斯為末矣。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 兩浙、隴蜀、河東諸路地里敻遠,雖加勸督,未遽獲利。 今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十纔 二三,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復有匿里舍而稱逃亡, 棄耕農而事游惰,賦額歲減,國用不充,詔書累下,許 民復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然鄉縣擾之,每一戶歸 業,則刺報所由,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 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捐瘠。況民 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亦既亡遯,則 鄉里檢其貲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 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 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如授以間曠之田,廣募游 惰,誘之耕墾,未計賦租,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酌 民力豐寡,農畝肥磽,均配督課,令其不倦。其逃民歸 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並取大司農裁決。」耕桑之外, 令益樹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給授桑土,潛擬井 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養生送死之具,慶弔問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