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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犯法可矜者別為贖令。鄉民以穀麥,市人以錢帛。謂

民重穀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然卒不果行。參知政 事范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職,唐命相判尚書 六曹,或兼諸道鹽鐵轉運使。請於職事中擇其要者, 以輔臣兼領。」於是以賈昌朝領農田,未及施為而仲 淹罷,事遂止。

慶曆四年,觀種稻,命賈昌朝領農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五月壬申。幸玉津園觀種稻。」 按《玉海》,四年八月辛卯。命參政賈昌朝領天下農田。 慶曆五年八月四日丁巳。「幸瑞聖園觀刈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皇祐元年市穀種給河北貧民召輔臣觀刈麥

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元年「春正月己未。詔以緡錢 二十萬市穀種。分給河北貧民。」按《食貨志》。皇祐中 於苑中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榖麥。

按《玉海》,皇祐元年五月丙午,召近臣幸後苑寶岐殿 觀刈麥,謂輔臣曰:「朕新創此殿,不欲植花卉為遊觀 之所。民以粒食為先,而歲種麥於此,庶知穡事之不 易也。」又按《玉海》,皇祐元年八月乙亥十五日幸瑞聖 園觀刈穀。

皇祐四年春正月己巳,詔諸路貸民種。三月丙辰,蠲 江南路民所貸種數十萬斛。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元年五月乙丑幸後苑寶岐殿觀刈麥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嘉祐四年募民種地幸後苑觀刈麥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四年五月壬子,遣官經界河 北牧地,餘募民種藝。」

按《玉海》。四年五月甲午朔。幸後苑寶岐殿。觀刈麥。 嘉祐五年。四月乙未。觀刈麥。九月壬子。觀穫稻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以唐守趙尚寬能勸課增秩再任以勵天下守令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元年春正月「甲寅,賞知唐州 趙尚寬修溝堰,增戶口,進一官,賜錢二十萬。」按《食 貨志》:「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 徙戶實之,或議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嘉祐中, 唐守趙尚寬言『土曠可闢,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廢。得 漢召信臣故陂渠遺跡而修復之,假牛犁種食以誘 耕者,勸課勞來。歲餘,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 者二千餘戶,引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磽瘠為膏腴』。」監 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 歲滿當去,英宗嘉其勤,且倚以興輯,特進一官,賜錢 二十萬,復留再任。時患守令數易,詔察其有實課者, 增秩再任,而尚寬應詔為天下倡。後太守高賦繼之, 亦以能勸課被獎,留再任。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敕「州縣吏勸農。」是歲,除逃田租 稅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正月,帝即皇帝位。「三月 乙巳,詔以孟夏農勞之時,令監司戒飭州縣省事,勤 民力田。民有艱食者振之」按《食貨志》,治平四年詔 曰:「歲比不豋,今春時雨,農民桑蠶穀麥眾作勤勞,一 歲之功,併在此時。其委安撫、轉運司敕戒州縣吏,省 事息民,無奪其時。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稅十四, 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 佃及十年輸五分,二十年輸七分。著為令。」

神宗熙寧二年分遣諸路常平官專領農田水利民增種桑柘者毋得加賦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四月丁巳,遣使諸路察 農田水利賦役。十一月丙子。頒農田水利約束。閏月 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 事按《食貨志》,熙寧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絃復修水 渠,溉田六千頃。詔遷一官。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 在法,請田戶五年內科役皆免。貶汝州四縣客戶,不 十一年,便為舊戶糾抉,與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竄,田 土荒萊。欲乞置墾田務,差官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 請射,更不以其人隸屬諸縣版籍,須五年乃撥附,則 五年內自無差科。如招及千戶以上者優獎。」詔不置 務,餘從所請。明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 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利 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民占荒 逃田若歸業者,責相保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已行 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令、佐受代,具墾 闢開脩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中書議勸 民栽桑,帝曰:「農桑,衣食之本,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 縣約以為貲,升其戶等耳,宜申條禁。」於是司農寺請 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於天下。民種桑柘,毋得 增賦。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 所宜木,因可限閡戎馬,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 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興修水利田,起熙 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