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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奴者,並德以兩人贖一為良。若元約以一人贖者,即

從元約。」

天輔二年通祺等州戶來歸命擇膏腴地處之又詔匹里水路六謀克貧民具數以聞

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二年六月甲戌,遼通、祺、雙、遼 等州八百餘戶來歸,命分置諸部,擇膏腴之地處之。 七月癸未,詔曰:「匹里水路完顏朮里古、渤海大家奴 等六謀克,貧乏之民,昔嘗給以官糧,置之漁獵之地。 今歷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數以聞。」

天輔三年,詔索女直戶於遼。

按《金史太祖本紀》,三年五月壬戌,詔咸州路都統司 曰:「兵興以前,曷蘇館回怕里與係遼籍不係遼籍女 直戶民有犯罪流竄邊境或亡入於遼者,本皆吾民, 遠在異境,朕甚憫之。今既議和,當行理索,可明諭諸 路千戶謀克遍與詢訪,其官稱名氏、地里具錄以上。」 天輔五年,分諸猛安謀克中民戶萬餘屯種於泰州 按《金史太祖本紀》,「五年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諸路猛 安謀克之民萬戶屯泰州,以婆盧火統之」 按《食貨 志》,「五年,以境土既拓,而舊部多瘠鹵,將私其民於泰 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視其地。昱等苴其土 以進,言可種植,遂摘諸猛安謀克中民戶萬餘,使宗 人婆盧火統之,屯種於泰州。」婆盧火舊居阿注滸水, 至是遷焉。其居寧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歡、奚 撻罕等四謀克挈家屬耕具徙於泰州,仍賜《婆盧火》 耕牛五十。

天輔六年,詔「移民實內地,命護送諸降人於渾河路, 從便以居。又命習古迺通閱戶口,具籍以上。」

按《金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既定山西 諸州,以上京為內地,則移其民實之。又命耶律佛頂 以兵護送諸降人於渾河路,以皇弟昂監之,命從便 以居。」 《按習古迺傳》:「習古迺領咸州煙火事。天輔六 年,完顏慎思所部及其餘未置猛安謀克戶口,命習 古迺通閱。」具籍以上。

天輔七年,徙山西諸部族於嶺東,以猛安歸附之民 還東京,又盡徙六州民於內地。

按《金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以山西諸 部族近西北二邊,且遼主未獲,恐陰相結誘,復命皇 弟昂與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護迭處之嶺東惟西 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鎮守上京路。既而上聞昂已 過上京,而降人復苦其侵擾,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 里底往戒諭之。比至而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詳穩 留」住所領歸附之民還東京,命有司常撫慰,且貸一 歲之糧,其親屬被虜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 二月,盡徙六州氏族富強工技之民於內地。

太宗天會 年命宗翰取諸路戶籍按籍索之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宗翰傳》:太祖將歸京師, 以宗翰為都統,斡魯副之。太宗即位,斡魯奏「宋不遣 歲幣戶口事,且將渝盟,不可不備。」太宗命宗翰取諸 路戶籍,按籍索之。

天會元年,給戶口賦米。又詔「贖新遷戶之鬻子及同 姓之自鬻者。」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元年,詔諸猛安賦米,給戶口 在內地匱乏者。十二月甲午,詔曰:「比聞民間乏食,至 有鬻其子者。其聽以丁力等者贖之」 按《食貨志》:天 會元年,以舊徙潤、隰等四州之民於瀋州之境。以新 遷之戶艱苦不能自存。詔曰:「比聞民乏食,至鬻子者, 聽以丁力等者贖之。」又詔孛堇阿實賚曰:「先皇帝以 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質其身者,命官為贖。今聞 尚有未復者,其悉閱贖之。」又命以官粟贖。上京路新 遷置寧江州,戶口貧而賣身者六百餘人。

天會二年,詔「贖自鬻諸民。」

按《金史太宗本紀》,二年四月「乙亥,詔贖上京路新遷 寧江州戶口賣身者六百餘人。」 按《食貨志》:「二年,民 有自鬻為奴者,詔以丁力等者易之。」

天會三年,禁權勢家買貧民為奴。

按《金史太宗本紀》:三年七月「壬申,禁內外官宗室毋 私役百姓。己卯,詔權勢之家毋買貧民為奴,其脅買 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皆杖一百。」 天會七年,詔「良人被略者聽贖。」

按《金史太宗本紀》:七年三月「壬寅,詔軍興以來,良人 被略為驅者,聽其父母夫妻子贖之。」

熙宗皇統四年詔蒲解汝蔡等州百姓為驅者官贖之

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四年十一月「甲辰,詔陝西蒲、 解、汝、蔡等處,因歲饑,流民典雇為奴婢者,官給絹贖 為良,放還其鄉。」 按《食貨志》:皇統四年,「詔陝西蒲、解、 汝、蔡等州歲饑,百姓流落典雇為驅者,官以絹贖為 良,丁男三疋,婦人幼小二疋。」

世宗大定二年詔免二稅戶為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二年,詔免 二稅戶為民。初遼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