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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故謂之二稅戶。遼亡,僧多 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證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上 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按《李晏傳》:晏以翰林侍講學 士兼御史中丞。初,錦州龍宮寺,遼主撥賜戶民,俾輸 稅於寺,歲久皆以為奴。有欲訴者,害之島中。晏乃具 奏:「在律,僧不殺生,況人命乎!遼以良民為二稅戶,此 不道之甚也。今幸遇聖朝,乞盡釋為良。」世宗納其言, 於是獲免者六百餘人。

大定三年。十二月丁丑。詔流民未復業。增限招誘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四年,始行諸路通檢之法,詔「規措北邊艱食戶 口。」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十月己卯,命泰寧軍節度使 張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檢諸路物力。 按《食貨 志》,通檢,推排。通檢,即《周禮》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 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物行徵之制也。金自國初 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師旅之餘,民之貧富 變更,賦役不均,世宗下詔曰:「粵自國初,有司常行大 比,於今四十年矣。正隆時兵役並興,調發無度,富者 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幸免。是 用遣信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 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無不均之 歎,以稱朕意。」凡規措條理,命尚書省畫一以行。又命: 凡監戶事產,除官所撥賜之外,餘凡置到百姓有稅 田宅,皆在通檢之數。時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 為功,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顏 永元面責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命使者 均之。今乃殘暴,妄加民產業數倍,一有來申訴者,則 血肉淋漓,甚者即殞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對,故 惟棣州稍平。 按《阿勒根彥忠傳》,「彥忠大定四年為 刑部尚書,詔規措北邊艱食戶口。」

大定五年,又定通檢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有司奏諸 路通檢不均。詔再以戶口多寡、富貴輕重適中定之。 既而又定通檢地土等第稅法。」

大定十五年。上以賦調不均。遣濟南尹排推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九月。「上 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餘年。貧富變易。賦調輕 重不均。遣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排推。 大定十七年,省奏移典部乞釐正戶籍。詔從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七年五月「省 奏,咸平府路一千六」百餘戶,自陳「皆長白山星顯禪 春河女直人,遼時簽為獵戶,移居於此,號移典部,遂 附契丹籍。本朝義兵之興,首詣軍降,仍居本部,今乞 釐正。」詔從之。

大定二十年,詔「禁女直人戶自賣其奴婢,令猛安謀 克人戶各隨所分土,與漢人錯居,保聚相助。」又定科 差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年,以上京 路女直人戶規避物力,自賣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 以貧乏。詔定制禁之。又謂宰臣曰:「猛安謀克人戶兄 弟親屬,若各隨所分土與漢人錯居,每四五十戶結 為保聚,農作時令相助濟。」此亦勸相之道也。 又按 志:二十年四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戶富貧差發 不均,皆自謀克內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從,輕重 不一。自窩斡叛後,貧富反復。今當籍其夾戶,推其家 貲,儻有軍役,庶可均出。」詔集百官議,右丞相克寧、平 章政事安禮、樞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謀克 僕從差使,餘無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數目,止 驗產業,科差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驗財產多寡, 分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 點檢襄言:「括其奴婢之數,則貧富自見,緩急有事科 差,與一例科差者不同。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 數,各以所見上聞。」上曰:「一謀克戶之貧富,謀克豈不 知一猛安所領八謀克一例科差,設如一謀克內有 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與同,豈得 平均正隆興兵時,朕之奴婢萬數,孳畜數千,而不差 一人一馬,豈可謂平朕於庶事,未嘗專行,與卿謀之。 往年散置契丹戶,安禮極言恐擾動,朕決行之,果得 安業。安禮雖盡忠,未審長策,其從左丞通等所見,拘 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多新強舊 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當自中都路始。」

大定二十一年,徙銀山側民,又定「避役逃戶同罪」之 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六月, 「徙銀山側民於臨潢。又命避役之戶舉家逃於他所 者,元貫及所寓司縣官同罪。為定制。」

大定二十二年,詔「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八月。 始詔令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 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興府事完顏烏里也先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