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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十六卷目錄

 戶口部彙考八

  明一太祖洪武九則 成祖永樂二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十則 代宗景泰

  四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九則 孝宗弘治九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七

  則

食貨典第十六卷

戶口部彙考八

明一

太祖洪武二年令漏口脫戶之人許赴官司立戶凡軍民等諸戶各以原籍為定又立分戶繼嗣及婦人夫亡戶絕生女并父祖在子孫分析財產之法

按:《明會典》:「洪武二年令凡各處漏口脫戶之人,許赴 所在官司立戶,與免本罪,收籍當差。」

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 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

凡分戶繼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 儘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 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 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 紹全分

凡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 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 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親子,其家產與原立子 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 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

凡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 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 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 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祖許 令分析者、聽

洪武三年,諭「天下軍民、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 又籍天下戶口

按《明會典》,「三年,令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 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 又詔戶部籍天下戶口,及置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 口名,歲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帖 給於民,令有司點閘比對。」

洪武十四年,詔「定《戶口黃冊》。」

按《明會典》:「國初令中書省臣,凡行郊祀禮,以天下戶 口賦籍,陳於臺下,祭畢,收入內庫藏之。其重如此。後 著為成式,每歲類報總數。十年攢造黃冊,以定賦役, 覈隱漏,清逃亡,法例甚詳。洪武十四年,詔天下府州 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 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 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 周,先後則各以丁數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 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 之外,而列于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進戶部、布政 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為《賦役冊》。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 役冊,貯于廳事。凡遇徭役,取驗以革吏弊。」

洪武十九年,詔「令民成丁者、各守本業。」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各處民凡成丁者,務各守本業, 出入鄰里,必欲互知。其有遊民及稱商賈,雖有引,若 錢不盈萬文,鈔不及十貫,俱送所在官司,遷發化外。 洪武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民殷實戶 應當。」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民殷 實戶應當,不許僉點農民。」

洪武二十三年、令審知逃戶、押赴原籍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監生同各府州縣官拘集各 里甲人等,審知逃戶,該縣移文差親鄰里甲於各處 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時送縣,官給 行糧,押赴原籍州縣復業。」

洪武二十四年,令取富民充實京師,奏准攢造黃冊 格式,并免造地方。又令寄莊人戶應役,及市民養馬。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選取各處富民充實京師。 又按《會典》二十四年,奏准攢造《黃冊格式》。有司先將 一戶定式,謄刻印板,給與坊長、廂長、里長并各甲首, 令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 其甲首將本戶并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 坊廂里長各將甲首所造文冊攢造一處,送赴本縣。 本縣官吏將冊比照先次原造黃冊查筭,如人口有 增,即為作數。其田地等項,買者從其增添,賣者准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