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布政司人戶二十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九戶,人 口一百四十六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廣東布政司「人戶六十七萬五千五百九十九戶,人 口三百萬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廣西布政司人戶二十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三戶,人 口一百四十八萬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雲南布政司,「人戶五萬九千五百七十六戶,人口二 十五萬九千二百七十口。」
應天府、人戶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一十五戶。人口一 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口。
蘇州府、人戶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人口二 百三十五萬五千三十口
松江府人戶二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戶,人口一百 二十一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常州府、人戶一十五萬二千一百六十四戶。人口七 十七萬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鎮江府「人戶」八萬七千三百六十四戶。人口五十二 萬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廬州府、「人戶四萬八千七百二十戶。人口三十六萬 七千二百口」
鳳陽府人戶七萬九千一百七戶。人口四十二萬七 千三百三口。
淮安府人戶八萬六百八十九戶,人口六十三萬二 千五百四十一口。
揚州府、人戶一十二萬三千九十七戶。人口七十三 萬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徽州府人戶一十二萬五千五百四十八戶。人口五 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寧國府「人戶」九萬九千七百三十二戶,人口五十三 萬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池州府人戶三萬五千八百二十六戶。人口一十九 萬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太平府「人戶三萬九千二百九十戶。人口二十五萬 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安慶府「人戶」五萬五千五百七十三戶,人口四十二 萬二千八百四口。
《廣德州》人戶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七戶,人口二十四 萬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徐州》「人戶二萬二千六百八十三戶,人口一十八萬 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人戶三千九百四十四戶,人口二萬四千七百 九十七口。
和州:「人戶九千五百三十一戶,人口六萬六千七百 一十一口。」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 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數。縣報於州,州類總報 之於府,府類總報之於布政司,布政司類總徑達戶 部立案,以憑稽考。仍每十年戶部具奏,行移各布政 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 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 窮究所逃去處,移文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 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竈匠等籍,除排年 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 下三等人戶點差。」
成祖永樂元年令選各處殷實大戶充北京富戶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 廣東、廣西、陝西、河南及直隸蘇、松、常、鎮、揚州、淮安、廬 州、太平、寧國、安慶、徽州等府無田糧并有田糧不及 五石殷實大戶,充北京富戶,附順天府籍,優免差役。 五年。」
永樂十九年令覆審逃戶,准於所在官司收籍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審逃戶,如戶有稅 糧,無人辦納,及無人聽繼軍役者,發回。其餘准于所 在官司收籍,撥地耕種,納糧當差,其後仍發回原籍。 有不回者,勒于北京,為民種田。
宣宗宣德三年令應當富戶之家再免二丁雜役以備供送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令應當富戶之家,所在官司再 免二丁雜泛差役,以備供送。」
宣德五年奏准、逃戶已成產業,許告官寄籍。其餘逃 民及窩家,俱發充軍。容隱者,照例坐罪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逃戶已成產業,每丁種有成熟 田地五十畝以上者,許告官寄籍見當軍民匠竈等 差,及有百里之內開種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憑分 房趁田耕種,不誤原籍糧差,或遠年迷失鄉貫,見住 深山曠野未經附籍者,許所在官司取勘見數,造冊 送部查考。其餘不回原籍逃民及窩家,俱發所在衛」 所充軍,照例撥與田地耕種,辦納子粒。若軍衛屯所 容隱者,逃民收充。本衛所屯軍窩家并餘人等,照「隱 藏逃軍榜例,發邊衛充軍。」該管軍衛有司官吏、旂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