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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容隱者,照例坐罪。若逃軍詐作逃民,許限內自 首,各還原衛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軍并窩家,亦照 榜例問斷。

宣德六年,定「富戶在京入籍、逃回原籍」罪。

按《明會典》「六年,令富戶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 他處,順天應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時挨 究解發。若親鄰里老知者,許于官司出首免罪。本人 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恡不 發,即便究問。正犯發口外充軍,事故死絕等項,各該 官司照數僉補。」

英宗正統元年令犯死罪官吏收籍順天府又令各處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送巡撫并清軍御史處督令復業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 及糧長大戶,免運甎,收籍順天府。其原僉富戶,有病 故者,免僉補。」

凡逃戶,正統元年,令山西、河南、山東、湖廣、陝西、南北 直隸保定等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 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竈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 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若係軍籍,則開某衛 軍役,及有無缺伍,送各處巡撫、并清軍御史處、督令 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冊者,給與戶由執照。仍令照 「數納糧。若本戶原有丁多,稅糧十石以上,今止存一、 二丁者,認種地五十畝。原籍有人辦糧者,每人認種 地四十畝,俱照輕租民田例,每畝起科五升三合五 勺。原係軍匠籍者,仍作軍匠附籍。該衛缺人,則發遣 一丁補役。該輪班匠,則發遣一丁當匠。原籍民竈籍 者,俱作民竈籍。竈戶免鹽課,量加稅」糧。如仍不首、雖 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 俱發甘肅衛所充軍

正統二年、令挨勘流民名籍。

按:《明會典》「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 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 屬當地里長帶管。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 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處死,戶下 編發邊衛充軍。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者, 罪同。」

正統三年令四川官員取勘各姓合為一戶者,另為 立戶。

按:《明會典》:「三年,令四川清軍官員,取勘各府州縣人 戶,有三姓、五姓、十姓合為一戶者,俱各另為立戶,應 當糧差,不許合戶附籍。」

正統四年,添設各處佐貳官,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四年,添設山東、山西、河南、陜西、湖廣布政 司所屬并順天等府州佐貳官各一員,撫治流民,事 簡,地方革罷。」

正統五年,令「貧難戶止聽輕役。」

按:《明會典》:「五年,令各府州縣每歲查見在人戶,凡有 糧而產去,及有丁而家貧者,為貧難戶,止聽輕役。 正統七年,詔免年七十以上丁戶,仍於本州縣人戶 內僉補,逃者問罪,全家充軍。」

按:《明會典》:「七年,詔免年七十以上、無依單丁、無力富 戶,仍照數于本州縣殷實人戶內僉補。逃者本身問 罪,全家起發,永遠充軍。」

正統八年令「逃軍人等自首免罪。罪重者量與寬減。 不服招撫者、戶長充軍。不首者、發邊衛充軍」

按《明會典》八年,「令逃軍、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 發著役。罪重者,從實開奏,量與寬減。其逃民不報籍 復業團聚,非為抗拒官府,不服招撫者,戶長照南北 地方發缺軍衛所充軍,家口隨住。逃軍、逃匠、逃囚人 等,不首者,發邊衛充軍。」

正統十一年、令順天府每十年一次審勘富戶。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順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審勘 富戶。若有年老消乏等項。行移原籍官司僉補。 正統十二年奏准查造各處黃冊。

按《明會典》「凡查造委官,十二年奏准南京戶部清查 各處黃冊。于國子監取監生四十名,戶部委官一員 提督另謄查對,發各該司府州縣對款改造,差吏徑 送南京戶部。仍類造改過總冊一本,送部查考。差錯 官吏人等,查提問罪。」

正統十三年奏准、老疾致仕事故等官、離原籍千里 之外、不能還鄉者、許令收附

按「《明會典》、凡附籍人戶,十三年奏准天下諸司衙門, 老疾致仕事故等項官員,離原籍千里之外,不能還 鄉者,許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係軍民匠 籍,照舊收附。如遇缺伍失班,即送壯丁補役。如原籍 無人辦納稅糧,於附近州縣照數撥與地畝,承種納 糧,抵補原籍該納之數。若附近原籍不及千里者,仍 發回納糧當差。」

代宗景泰元年令里長甲首戶下人丁當差又令各處市民養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