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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約山場,止于餘 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籍當 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軍。 成化十四年、令查勘在逃富戶。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順天府查勘在逃富戶,應清勾 者,造冊送部。發各該司府州縣拘解補役。」

成化十六年,令清理《富戶籍冊》。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戶籍冊, 不得違例僉補勾丁,及以應放免者重役。其富戶為 事抵充在廂病故者,免勾補;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 終身除豁。」

成化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撫治流民 按《明會典》:「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于重、 夔、保、順四府,撫治流民。」

成化十八年、令各衛所附籍軍丁、盡發原衛。其有籍 名產業者、准留一丁頂補《附籍》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令各衛所附籍軍丁,無糧草 者,盡發原衛當差。」有疑有闕者,戶留一丁頂補。其原無 籍名、有產欲報者,亦准一丁附籍。

成化二十三年,詔:「山、陝、河南等處軍民,先因饑荒典 賣妻妾子女者,許首告給價贖取。」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詔:「陝西、山西、河南等處軍民,先 因饑荒逃移,將妻妾子女典賣與人者,許典買之家 首告,准給原價,贖取歸宗。其無主及願留者聽,隱匿 者罪同。」

孝宗弘治元年令各處該年均徭人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又令在京事故校尉人等照回當差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各處審編均徭,查照歲額差 使,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 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 其空閒,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科差。違者 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不舉者坐罪。鎮守 衙門不許干預均徭。」 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 軍」、廚役、隨住人口、照回當差。其有在京潛住、冒頂軍 匠者、遞回

弘治三年奏准、「造冊委官之法」、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處大造黃冊,俱責成分巡、分 守、知府正官。其州、縣監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選行止 端莊、年力精銳、幹辦明敏者專管。仍先令里書抄寫 原本舊管,交監造官即拘排年里甲,親供似冊供詞, 細開人口正耗,稅糧出入戶籍緣由。其有舊本宿弊, 許自首改正免罪。」監造官參詳考訂,攢造冊稿,然後 別選諳曉書手,依稿謄寫,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 府親自磨對。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審明白,申送分 巡分守處辯驗,印封類解。如經該官吏不用心查對 里書,故將原冊改抹,致有丁口增減,田糧飛走,戶籍 錯亂者,本犯發附近衛所充軍,里書發口外為民。若 干礙監造官員,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黃冊字俱照題 本字樣真楷書寫。字事選委司府官員率領各屬經 該官吏、定限年終到部送後湖查考。中閒查有洗改 字樣、過違限期。先將差來人問罪。若事干軍伍稅糧 重情。一體查究。照例處治。其黃冊俱用厚紙背面如 法裝釘。仍于冊內鄉都圖里之上、書寫「某府州縣里 保軍民匠竈等籍。」易於查究。 弘治四年、造冊戶口數目。又奏准、造冊之法

按《明會典》四年造冊戶口數目:人戶總計九百一十 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戶,人口總計五千三百二十 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口。

浙江布政司人戶一百五十萬三千一百二十四戶, 人口五百三十萬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江西布政司「人戶一百三十六萬三千六百二十九 戶,人口六百五十四萬九千八百口。」

湖廣布政司「人戶五十萬四千八百七十戶,人口三 百七十八萬一千七百一十四口。」

福建布政司:「人戶五十萬六千三十九戶,人口二百 一十萬六千六十口。」

山東布政司「人戶七十七萬五百五十五戶,人口六 百七十五萬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山西布政司「人戶」五十七萬五千二百四十九戶,人 口四百三十六萬四百七十六口。

河南布政司人戶四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三戶,人 口二百六十一萬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陝西布政司「人戶三十萬六千六百四十四戶,人口 三百九十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口。」

四川布政司:「人戶二十五萬三千八百三戶,人口二 百五十九萬八千四百六十口。」

廣東布政司「人戶四十六萬七千三百九十戶,人口 一百八十一萬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廣西布政司「人戶四十五萬九千六百四十戶,人口 一百六十七萬六千二百七十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