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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僉事兼理撫民。 聽撫治鄖陽都御史節制

弘治十三年奏准、軍戶子孫畏役開戶者問罪。凡繼 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別立。又令攢造黃冊、備開 軍戶、以便查考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 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 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充 軍,官吏參究治罪。」 又奏准:凡無子立嗣,除依律令 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 賢能及所親愛者,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 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 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 給財產。若無子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又令攢造黃 冊,「係軍戶者,務備開某戶某人及于某年月日為某 事發充某衛所軍。其有事故等項,亦備細」開具,以便 查考。

弘治十五年「黃冊」《民數》:

按《圖書編黃冊民數》,「弘治十五年,南北直隸府、州并 十三布政司,戶總計九百六十九萬一千五百四十 八,口總計六千一百四十一萬六千三百七十五; 南直隸戶一百九十萬九千二百二十七,口一千一 十七萬九千二百五十三。」

北直隸。戶四十二萬七千一百四十四。口四百二十 萬五千三百四十七

浙江布政司戶一百五十萬一千三百四。口五百二 十七萬七千八百六十二

四川布政司戶二十五萬七千三百五十七。口二百 六十六萬八千七百九十一

廣西布政司戶一十八萬二千四百二十二,口一百 萬五千四十二。

江西布政司戶一百三十八萬五千一百三十八。口 六百八十九萬五千二百九十三

湖廣布政司戶五十一萬七千六百七十四。口四百 一十七萬三千二百八十五

山東布政司戶八十五萬八千五百五十七。口七百 六十二萬一千二百一十

陜西布政司戶三十六萬二千五十一。口三百九十 三萬四千一百七十六

山西布政司戶五十八萬八千九百六十二。口四百 八十七萬九百六十五

福建布政司戶五十萬八千六百四十九。口二百六 萬二千六百八十三。

廣東布政司戶四十七萬一千八百六十二。口一百 八十五萬八千二百五十七。

河南布政司戶五十五萬九百七十三。口四百九十 八萬九千三百二十

雲南布政司戶一十二萬六千八百七十四。口一百 四十一萬九十四

貴州布政司戶四萬三千三百五十四。口二十六萬 四千七百九十八

弘治十七年、令清查地方流民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地方流 民久住成家,不願回還者,就令附籍,優免糧差三年。 如隻身無產,并新近逃來軍匠等籍,遞回原籍,仍從 實具奏稽考。」

武宗正德六年議准官吏人等子弟寄住年久成家許編入正圖甲首納糧當差又奏准排年編冊之法按明會典正德六年議准各文武官員吏典人等有

「因陞降、改調死亡等事故,遺下家人弟男子姪寄住 年久成家,看守墳塋,除已經附籍不許紛更外,中閒 若有遺漏人丁,并有遺下地土,文職官吏務要移文 原籍官司。武職官員亦要行移陞降、改調衛所照勘 別無詐冒,許將丁產盡數報官,編入正圖甲首,納糧 當差。仍於戶下註寫原籍、原任貫址及今收籍緣由。」 如仍作寄籍,見任當差,隨住田產入官。若先前漏報, 今續有遺下,願回原籍,願去見任者,所在官司仍移 文前去知會。 又按《會典》正德六年奏准,排年里長、 僧道有田糧者,編入黃冊,同里甲納糧當差。無糧者, 編入帶管畸零世家大族,規避重差,花分小戶者,許 令首改歸併。

正德十五年議准「攢造《里甲》」之法。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今後攢造里甲,止據人戶丁 產見在官第其等則。如或本里人戶不敷十甲之數, 就於附近里內人戶撥補完足。若分析戶籍,不問本 里他圖,本圖果有消乏,亦許還併。」

世宗嘉靖六年詔流民復業并告種荒田者俱免糧役三年又詔查審京師附住年久者責令附籍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詔:今後流民有復業者,除免三 年糧役,不許勾擾。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給告示曉諭